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先行拘留: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自陷风险行为应当包含要素
(一)依普通理性人之观念,该风险应具备社会相当性。如该风险现实发生可能性极其低,以至于常人往往容易忽视,则不应视为被害人自陷风险。
(二)被害人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已经意识到风险之存在。如果被害人对于风险并不知情,或者完全无从得知,则不构成自陷风险。
(三)被害人对风险本身予以明示或可推知的默示认可。
(四)被害人对于危害结果之发生持否定态度。
三、知识点拘留期限
1、公安机关的期限:一般三日,特殊情况,能够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能够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检察机关的期限:十四日,特殊情况下能够延长一日至三日。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能够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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