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故意杀人致死罪判多少年
1、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有两个档次的量刑幅度,根据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轻重来进行区分。
(一)行为内容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终结。剥脱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刀砍、斧劈、拳击、枪杀等,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毒杀,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以精神冲击方法致心脏病患者死亡。但不管是什么杀人行为,都必须具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性。杀人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根据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当然也可能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
(二)责任形式为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此外,行为人必须没有认识到正当化事由,如果行为人以为自己是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即使是假想防卫,也不得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动机复杂多样,
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但是,基于报复等动机杀人,属于杀人的常态,不能成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对故意杀人案件量刑时,一般对情节较轻的认定是防卫过当杀人的;基于义愤杀人的;因受被害人的长期的欺负而杀人的;等等。而对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一般应轻于直接故意杀人案件。
三、故意杀人罪确定量刑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1、杀人手段残忍与否是量刑考虑因素。
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其手段自然也是多种多样的。
杀人手段的残忍与否关涉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残忍的杀人手段表明被告人主观恶性恶劣,社会改造回归薄弱,且容易冲击社会人性伦理底线,带来严重恐慌。
故杀人手段的残忍与否会直接导致死刑适用的考虑因素,成为死刑甚至立即执行的参考依据。
判断一个杀人手段是否为残忍手段,主要从作案工具、尸体损害程度、社会伦理性等综合方面判断。
2、预谋与临时起意的考虑因素。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有预谋和临时起意形式。
预谋杀人通常表现为杀人犯罪意图由来已久,计划周密,杀人后毁尸灭迹等。临时起意杀人通常表现无杀人意图,由于被害人长期侵害而无法忍受或者面对被害人挑衅难以克制等临时生起杀人意图。
预谋杀人表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严重,应当从重量刑。而临时起意杀人表明被告人无杀人动机,无主观恶性,且社会伦理冲击性有限,应当从宽量刑。
四、故意杀人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1、丧葬费。
2、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 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 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故意杀人罪肯定是将被害人致死了的,所以民事赔偿也少不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需要死者近亲属向法院申请的。而死者家属的交通费、食宿费是根据实际合理支出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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