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2、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期间,不一定可以延期审理。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二、判刑以后会在哪里服刑?
1、判刑以后可能会在监狱服刑。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2、判刑后在哪里服刑与所判刑罚有关:
(2)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是在判决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或是其他监管场所服刑。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罪犯交付执行前,有折抵刑期等情形的使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当地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三个月以上的,要在监狱服刑。一般情况下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是在判决地当地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一年以上的会发送回罪犯原省监狱服刑。
(4)无期徒刑的,具体是哪个监狱服刑由法院判决。
(5)对判处死缓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采用就近服刑的原则,即在判决地监狱、死刑执行场所执行。
(6)对于未成年犯,服刑地点应当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
3、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1、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2、刑罚执行的教育性原则有哪些
(1)正确执行刑罚;
(2)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3)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辅;
(4)区别对待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的个人性格、犯罪种类、人身危险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不管刑事案件是属于自诉案件、还是属于公诉案件,都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类诉讼之后,并不会收取诉讼费。如果对刑事诉讼在哪里起诉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