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据会开庭时再交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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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证据会开庭时再交吗

一、劳动仲裁证据会开庭时再交吗

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者要提交申请书一并提交证据的,所以证据一般是申请仲裁时提供,如果开庭后有新证据的,会在庭审中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会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包括哪些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劳动合同文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工资折)、考勤表、押金收据、户籍证明、医疗凭据等。

2、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包括实物(与争议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和痕迹(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两类。

如劳动场所、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工具等。

3、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如现场照片、谈话录音、劳动场所的监控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争议案件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

如其他在场劳动者的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

包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对诉讼请求的陈述”。

主要体现在申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者要提交申请书时一并提交证据的,所以证据一般是申请仲裁时提供,如果开庭后有新证据的,会在庭审中提交。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会到律图网进行咨询,律图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劳动仲裁证据会开庭时再交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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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案件经过仲裁并出具了裁决后是不可以再次申请仲裁的,当在裁决做出后当事人也是不可以因为同一案件再次提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当发生了法定情形后也是可以申请裁决无效或者撤销的,当事人认同仲裁裁决时也是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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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马上开庭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去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劳动仲裁要收集以下的证据和材料:
1、劳动争议申诉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劳动者可以直接去工商部门查询,并且需要交付费用,通常是20元。
3、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就要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4、证据资料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并且,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就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掌握的劳动者档案、工资发放、社保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情况等材料,要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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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劳动仲裁要收集以下的证据和材料:
1、劳动争议申诉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劳动者可以直接去工商部门查询,并且需要交付费用,通常是20元。
3、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就要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4、证据资料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并且,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就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掌握的劳动者档案、工资发放、社保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情况等材料,要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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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劳动仲裁证据可以开庭时再交吗,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包括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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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中有当庭裁决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当庭裁决
1、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劳动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提示:《仲裁法》规定的民事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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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庭程序
(1)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2)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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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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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提示:
(1)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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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前一天可以撤诉再申请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仲裁开庭前一天可以撤诉再申请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后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回仲裁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申请人可以对是否继续开展仲裁活动进行选择和处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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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证据能够开庭时再交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仲裁证据能够开庭时再交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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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对仲裁裁决可以再审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仲裁裁决可以再审吗
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不服仲裁庭的裁决怎么办:
1、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采取主动,主动要求人民进行撤销,但是需要注意,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人民撤销仲裁的事由基本是一些程序性违法事由或是仲裁庭有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对于一些当事人理解不同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是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这里请大家注意,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因此原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类似民事诉讼中二审的审查方式,特别体现在对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上。
但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原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原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现在为第二百三十七条。该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新的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后,将不予执行仲裁的事由进行变化,基本和撤销仲裁裁决事项一致,更加关注程序上的审核,而限制执行过程中进行实体的审查,除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以外,在不予执行司法审查时仅实施程序性审查。因此,应对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当事人选择仲裁进行纠纷解决应该更加慎重。
劳动仲裁证据有哪些,劳动仲裁证据清单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规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确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和劳动争议事实的主要依据。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但下列情形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2.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
3.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分配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4、证据包括与劳动争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证据应当合法取得,并能客观证明相关的事实。
5、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但有证据表明原件或原物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原件、原物应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或复制件。
6、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有资质的翻译公司中文译本。
7、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一式二份,并对证据材料逐一编号,列明证据清单。
8、当事人应及时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9、仲裁委根据案情的需要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10、对证据较多、复杂疑难案件,或经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1
1、交换证据的时间、形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也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清单说明
1、文书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2、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本文书用于当事人列明提交证据材料情况的格式文书。
3、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
(2)当事人应当概括其提供的证据名称及证据的内容,并与其实际提供的证据相符,页数相对应。
(3)提交人处由提交证据材料的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提交的时间。
(4)当事人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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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仲裁证据能够开庭时再交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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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证据可以开庭时再交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劳动仲裁证据可以开庭时再交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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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不服仲裁庭的裁决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服仲裁庭的裁决怎么办
1、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仲裁法》 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采取主动,主动要求人民进行撤销,但是需要注意,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人民撤销仲裁的事由基本是一些程序性违法事由或是仲裁庭有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对于一些当事人理解不同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是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这里请大家注意,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因此原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类似民事诉讼中二审的审查方式,特别体现在对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上。
但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原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原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现在为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新的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后,将不予执行仲裁的事由进行变化,基本和撤销仲裁裁决事项一致,更加关注程序上的审核,而限制执行过程中进行实体的审查,除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以外,在不予执行司法审查时仅实施程序性审查。因此,应对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当事人选择仲裁进行纠纷解决应该更加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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