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不一定能撤案。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那么会撤案: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取保候审没钱交保证金怎么办?
1、取保候审没钱交保证金,可以提供保证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交纳保证金和保证人两种方法。 如果交纳不了保证金,可以提出保证人。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金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由于在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可能已被限制,如果规定必须由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不仅和公安机关办案的实际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可以交纳保证金,既可以保障公安机关正确运用取保候审,又可以使保证金的及时交纳得到保证,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保证金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是“罚交分离”原则的具体体现,也就是决定收取保证金的单位和收取保证金的单位分开,同一个单位不得既决定收取保证金,同时又收取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谁保管?
1、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银行保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2、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
(1)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2)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只要满足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的申请就有可能会被批准。如果案件已经由法院审理,那么即使刑事案件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法院也不会撤案,而是可能会终止审理,或者是会作出无罪判决。如果对取保候审还能撤案吗还存在其他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