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主体单位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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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征收的主体单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征地行为之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后确定可以实施征地行为的,需要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如果对土地征收的主体单位有哪些依旧不清楚,可以查阅此文。
土地征收的主体单位有哪些?

一、土地征收的主体单位有哪些?

土地征收的主体单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理由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所有的被征收方都可以获得社会保障费用吗?

1、并非所有的被征收方都可以获得社会保障费用。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三、征地拆迁将没有补偿的情形包括哪些?

征地拆迁将没有补偿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违规修建建筑物、违规占用的宅基地上建房等。

1、在土地上违规修建建筑物

耕地上不准修建厂房等建筑物。如果一定要修建,也必须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审批通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之后,才能修建。如果没有审批,私自修建了建筑物,征地拆迁时将不予补偿该地上附作物。

2、违规占用的宅基地上建房

农村里建房,要先申请宅基地,得到审批以后才能取得建房许可证,然后才能建房子。但实际上,农村里有很多农民的房子,建造之前根本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属于私自建房。理论上,这类房子应该被当违建建筑拆除的,遇到征地拆迁,也自然得不到补偿。

3、土地上没有经济价值的附作物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一般是分为征收土地补偿、土地附作物补偿等。关于土地附作物补偿,通常是根据附作物的经济价值来决定补偿的费用。如果房屋已经倒塌,土地是荒废的,这属于失去经济价值的附作物,将得不到地上附作物补偿。

4、未经批准开垦的荒地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业种植生产的,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才能够确定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如果没有经过批准,擅自开垦了一片荒地,即使种植了很多年,在土地面临征收时,也不会获得补偿。这部分土地将被无偿征收。

只有县级以上的政府,才可以实施征地的行为,征地目的一般都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在征地之前,需要结合实际情形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范围。若是对土地征收的主体单位有哪些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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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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