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农村债务应该怎样讨要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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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欠钱不还农村债务应该怎样讨要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欠钱不还农村债务应该怎样讨要

一、欠钱不还农村债务应该怎样讨要?

1、协商要债。

如果债务人欠钱不还的,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可以协商分期还款等。

2、诉讼方式。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债权人索要无果,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借条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对方还钱,对方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仍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在法院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做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欠钱不还满足哪些条件可以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是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四、债务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准备哪些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五、在农村欠钱不还向法院起诉时必须提供借条吗?

不是,没有借条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1、聊天记录。

2、转账记录。

3、证人证言

4、录音录像。

讨债没有农村还是城市之分,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是债权人选择的讨债方式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建立借贷关系之前债权人一定要注意考察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明知对方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还把钱借给对方本身就有法律风险。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欠钱不还农村债务应该怎样讨要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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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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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上门讨债,将欠条贴在村子,犯法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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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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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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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讨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第十五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主要有: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继承等。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它是指转让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新承包方)的行为。其结果是,转让方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依法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转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确立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如转让方依法将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其承包方法律资格和原拥有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消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它是指转包方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下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转包方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属于转包方在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部分权能(包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包括处分权)移转给受转包方,其结果,受转包方无法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只能取得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新确立转包方与受转包方之间的转包关系,且该转包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般较短,最长也不得超过20年。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它是指出租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下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转移给承租方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属于出租方在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部分权能移转给承租方,其结果,承租方无法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只能取得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租赁权。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它是指在存在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并限于同一发包方的农村土地的两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承包方之间依法互相调换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则发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的流转,其结果,甲承包方丧失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同时取得乙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反过来,乙承包方丧失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同时取得甲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它是指入股者(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依法将农村承包地使用权入股而取得股权的行为。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它是指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方最后一个家庭成员死亡和承包期内,由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依法继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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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
(第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第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提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这样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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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生活中,一些债权人在屡屡讨不回债款时,会委托讨债公司讨债。事实上,社会上的所谓债务清讨公司也有不少,且存在形式多种多样。那么,讨债公司是讨债是合法的吗?
答案是不合法!
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
5年后,三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因此,不论何种形式的讨债公司,都是不合法的,其讨债行为亦不合法。
2000年6月5日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
一,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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