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抢劫行为导致多人重伤的,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先伤害,被害人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前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2)失去知觉的,临时起意拿走财物,前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3)先杀人,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离开现场后日后返回现场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
二、非法拘禁后抢劫能否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后抢劫一般不会被数罪并罚。
抢劫犯罪行为中存在以剥夺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行劫取财物的情况,但抢劫犯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都是以劫取财物为目的的,一旦行为人劫取到财物,抢劫犯罪行为即既遂,而抢劫的手段行为也宣告终结,不存在抢劫手段行为及强制状态在抢劫既遂后的延续,即抢劫罪不属于继续犯。但抢劫行为终止后,劫取的财物处于行为人的控制或支配下,可视为不法状态的延续。
(1)判断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是否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主要看二者是否形成科刑上的一罪。科刑上的一罪主要包括连续犯、惯犯、结合犯、牵连犯、吸收犯。
(2)从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特征来看,其与惯犯、结合犯、连续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所以,此种情形仅须考量牵连犯与吸收犯。在牵连犯的认定中,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形态。
(3)通过分析行为特征不难发现,抢劫既遂后的非法拘禁行为并非目的行为,也非结果行为,因而不能认定其与抢劫行为形成牵连关系。而吸收犯仅限于同一罪质的犯罪之间的吸收。本案中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明显不属于同一罪质犯罪,故不适用吸收犯。所以,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之间不能形成科刑上的一罪。
三、抢劫既遂怎么认定?
1、实施了抢劫行为,且因为实施了抢劫行为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产,那么就会被认定为抢劫既遂。
(1)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因而界限应当是以行为人否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
(2)抢劫罪不仅侵犯财产权利同时还侵犯人身权利,而且人身权利应当被认定为主要权利,因此即使未抢到财物但是给当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3)财物的到手和致人重伤或死亡与否区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如果没有抢到财物但是致人轻伤的应当被认定为抢劫未遂。
(4)犯罪的既遂,只是针对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来区分。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只要具备法定的加重结果或情节,就是齐备了所有的构成要件,成立既遂。
2、抢劫罪未遂怎么认定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认为《刑法》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末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在抢劫的过程之中,若是导致多人受伤,那么抢劫行为人有可能会同时涉嫌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对于罪名成立的情形,抢劫行为人当然是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如果对抢劫罪致人重伤判刑多久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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