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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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标准无法准确的回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经济适用房进行了价格评估后,征地主管部门按经济适用房的市场价格付补偿金即可,搬迁费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经济适用房被拆迁也可要求政府部门提供安置房。
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拆迁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取决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房屋征收中最常见的补偿方式,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根据被征收人的选择,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的形式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给予补偿的方式。被征收房屋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的补偿款可以等于或高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产权调换。

所谓产权调换,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根据征收人的选择,市、县级人民政府用自己购买或建造中的房屋所有权补偿给被征收人,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补偿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的补偿方式,被征收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均由相应的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规则评估确定。

3、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

在征收补偿中,对被征收房屋一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即是货币补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三、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争议的行政复议流程有哪些?

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四、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争议申请行政复议需准备哪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该组织的文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被申请人作出的所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代理权限。

综上,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标准并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而且政府部门也不会因为是经济适用房就故意降低补偿标准,为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不受影响,房屋产权人要依法配合市价评估。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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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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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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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分土地取得方式。拆迁安置房取得土地的方式原则上采取“招拍挂”形式取得,属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被拆迁置换出来的土地,应通过市场转让方式出让。而经济适用房土地取得方式,与公租房、廉租房一样,是通过政府年度优先安排、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如果将划拨方式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变相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系改变了用地性质,逃缴了土地出让金。
3、区分供应房定价机制。拆迁安置房供应价中包含着政策补偿因素,定价相对较低,一般低于市场定价,有的甚至低于成本价。而经济适用房定价,除土地供应是划拨外,还对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率也作了严格规定,对价格进行控制,政府不另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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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想买房子,知道有经济适用房和拆迁房,但是不知道那个好,想咨询下他们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国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安置房(Placement of the housing),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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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非拆迁经济损失应该怎么补偿?
如果在进行住改非拆迁的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会按照经营情况、经营的年限以及纳税等情况来确定补偿的金额和费用。那么在征地拆迁协议中也是会写明征地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补偿方式以及期限等相关信息的,如果不认同也是可以拒绝签订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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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2.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3. 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而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是有区别的。安置房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因此不能像商品房那样买卖。
1、《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2、《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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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别农村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以及的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国家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有明确的规定: 1、有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可见,农村的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房,二者是不同的两种住房形式。用地性质不一样,适用的对象不一样,价格不一样,取得途径不一样等都有很大区别。 经济性适用住房依据的相关文件主要有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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