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了赔偿协议还能反悔吗?
对于履行了的协议一般情况下不能反悔,但有几种情况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赔偿协议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一看协议签订时是否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
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比如:伤势无需治疗,或治疗中医生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已将受害方的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并就今后问题也一并解决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
二看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中是否已从某个角度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以求“今后无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当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虑,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该种协议签订时虽然存在“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情况,但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仍应赔偿。
三看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
如要构成显失公平,签订人必须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际应赔款之差异来确定,还要考量签订人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陷。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三、自愿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是怎么样的?
只要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协议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认该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就应是有效的。
如果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符合民法典关于胁迫、欺诈、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的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也当然享有主张该赔偿协议无效或主张予以撤销的权利。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合同的一种,但这又是一种极为特殊的合同,受到侵害的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赔偿义务人承担的是一种侵权责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所处分的内容涉及的是人身权利,而人身权利是不能等同于其他物质权利的。对于人身权利的损害,即使进行赔偿,也只能是尽量使人身权利的损失得到弥补,而不能完全使之回复原状。但并不能因为人身损害与物质赔偿的不对等就放弃或不进行物质赔偿。
实践中,我们要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更应该积极的要求对人身损害进行物质赔偿,并且在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时,必须考虑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人身损害给被害人造成的后续的损失等,综合考虑,才能尽可能的使损害与赔偿相适应。如果两者不相适应,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时,应当允许当事人的一方反悔。
签了赔偿协议还能反悔吗,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如果签订的赔偿的协议是不能够随随便便的反悔的,毕竟这属于双方当事人自愿的签订的合同。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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