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区别是什么?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诈欺的对象不同、行为方式不尽相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诈欺的对象不同
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
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
本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犯罪客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等。
1、在客体方面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对象上
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观方面
本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4、在主体方面
本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
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若是在出资之后,实施了抽逃资金的行为,且抽逃的数额达到了一定的标准,有可能会构成抽逃出资罪。若是对抽逃资金是刑事犯罪吗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