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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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是哪些?

关于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是哪些?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是哪些?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怎么处罚?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和本意见没有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其他类型毒品,应当充分考虑其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可以参照毒品换算比例进行量刑。但适用死刑时应当严格掌握,除具有特殊情节,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我们国家,只要跟毒品有关的一些犯罪行为不断贩卖的毒品或者是走私运输的毒品,数量是多少,都需要对此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贩卖的毒品的数量将会直接的影响到具体的量刑程度。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是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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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卖毒品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贩卖毒品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从轻处罚。
1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标准,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般判处
贩卖毒品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356条和第357条的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几种情况: 其 一,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本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其中,“其他毒品数量大”是指: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油5000克、脂10000克、叶及烟150000克以上;可卡因50克以上;吗啡100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μγ/支规格的2020支以上,50μγ/支规格的5000支以上;片剂25μγ/片规格的l万片以上,50μγ/片规格的5000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γ/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202000克以上;罂粟壳202000克以上;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其 二,根据刑法第347条第3款之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百克;油1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脂2020克以上不满10000克,叶及烟30000克以上不满150000克;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针剂100μγ/支规格的500支以上不满2020支,50μγ/支规格的1000支以上不满5000支;片剂25μγ/片规格的2020片以上不满1万片,50μγ/片规格的1000片以上不满5000片);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γ/支、片规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满500支、片);50000克以上不满202000克;罂粟壳50000克以上不满202000克;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 三,根据刑法第347条第4款的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 四,根据刑法第347条第5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其 五,根据刑法第347条第6款之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其 六,根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且事先通谋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 其 七,根据刑法第350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亦同。 其 八,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犯本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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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量刑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贩卖毒品罪量刑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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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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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量刑标准是什么?
贩卖毒品数量大的;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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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要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贩卖毒品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相关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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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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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卖毒品15克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贩卖毒品15克如何量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还是要根据案情决定。贩卖毒品只有冰毒的才会很严重,不同的毒品的处罚是不一样的,所以光是贩毒15克的话是不能确定具体的刑罚的,要是鸦片,这些的15克的话,是非常轻的处罚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贩卖毒品罪的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卖毒品罪的如何量刑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3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0.2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6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六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4)贩卖或者安眠酮一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三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5)贩卖五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五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五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或者安眠酮七千克,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
(1)至
(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7)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的二百克,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贩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贩卖五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二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
(4)贩卖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
(5)贩卖二百千克;
(6)前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7)、运输、贩卖、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8)武装掩护、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的;
(9)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10)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贩卖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存在数量引诱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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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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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卖毒品罪的如何量刑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3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0.2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6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六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4)贩卖或者安眠酮一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三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5)贩卖五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五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五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或者安眠酮七千克,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
(1)至
(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7)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的二百克,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贩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贩卖五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二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
(4)贩卖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
(5)贩卖二百千克;
(6)前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7)、运输、贩卖、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8)武装掩护、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的;
(9)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10)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贩卖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存在数量引诱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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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3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0.2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6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六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4)贩卖或者安眠酮一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三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5)贩卖五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五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五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或者安眠酮七千克,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
(1)至
(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7)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的二百克,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贩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贩卖五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二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
(4)贩卖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
(5)贩卖二百千克;
(6)前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7)、运输、贩卖、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8)武装掩护、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的;
(9)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10)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贩卖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存在数量引诱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3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0.2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6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六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4)贩卖或者安眠酮一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三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5)贩卖五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五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五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或者安眠酮七千克,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
(1)至
(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7)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的二百克,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贩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贩卖五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二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
(4)贩卖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
(5)贩卖二百千克;
(6)前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7)、运输、贩卖、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8)武装掩护、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的;
(9)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10)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贩卖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存在数量引诱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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