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签名变成了借条应该怎样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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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普通签名变成了借条应该怎样办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普通签名变成了借条应该怎样办

一、普通签名变成了借条应该怎样办

假若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为背景,当事人只是在普通的白纸上签名,而被对方别有用心篡改成《借条》的事情。可以向对方劝说,要求对方当面销毁所谓的《借条》。如果是被对方以这样的“借条”为证据,告上法院要求还款的话,被告人在法庭上就要举出并未发生借贷事实的证据,也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列举具体的证据,比如借款发生时的在场证明人、银行的转账回单、取款凭证、微信或支付宝的付款凭据等真实证据,让对方理屈词穷、哑口无言。经法院审理和查明后,支持被告人的主张,判决原告败诉。

二、个人借款模板是怎样的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款方式:现金/__________支付。

三、借条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得到一个结论是,在借别人钱的时候,一定要写借条,在钱还完的时候,一定要把借条拿回来,以免后期会有法律纠纷。借钱不还的行为是属于老赖,会被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然后列为黑名单的。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普通签名变成了借条应该怎样办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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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借款合同的效力不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改变。因为企业本身是法人,具有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也有的民事行为和责任权利。法定代表人只是法律规定的企业的代表,其行为的代表企业作出的,必须由企业承受。如果合同上盖有企业的盖章,更加同法定代表人没有直接关系,完全可以认为是企业的行为。
企业名称变更后,仍然需要承继名称变更的权利和义务,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的效力也不因此而改变。当然,为了稳妥起见,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前后关系,确认原来的合同或者协议继续有效。
借款合同效力有关内容
1、就形式来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点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
2、就内容来说,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这一问题在借款合同的订立实际中往往又是复杂的。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货币借贷关系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例如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高息贷款,其高出部分就是无效的。另一种情况是,借款合同附加内容和条件的合法性问题。
3、就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来讲,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01条和第210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就自约定的时间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是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起生效。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即在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而不是贷款人将货币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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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效力能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效力能怎么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借款合同的效力不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改变。因为企业本身是法人,具有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也有的民事行为和责任权利。法定代表人只是法律规定的企业的代表,其行为的代表企业作出的,必须由企业承受。如果合同上盖有企业的盖章,更加同法定代表人没有直接关系,完全可以认为是企业的行为。
企业名称变更后,仍然需要承继名称变更的权利和义务,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的效力也不因此而改变。当然,为了稳妥起见,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前后关系,确认原来的合同或者协议继续有效。
借款合同效力有关内容
1、就形式来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点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
2、就内容来说,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这一问题在借款合同的订立实际中往往又是复杂的。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货币借贷关系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例如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高息贷款,其高出部分就是无效的。另一种情况是,借款合同附加内容和条件的合法性问题。
3、就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来讲,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01条和第210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就自约定的时间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是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起生效。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即在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而不是贷款人将货币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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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司的设立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普通公司的设立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的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条只有借款人签名,没有按手印,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借条只有借款人签名,没有按手印,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条要求有债权人及债务人或单位双方签字。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借条注意事项:
1、借贷手续要全
2、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
3、语言问题
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
4、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
5、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6、催款问题
要及时催款。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还钱索回借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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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签名变成了借条应该如何办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普通签名变成了借条应该如何办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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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只有借款人的签名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条上只有借款人的签名有法律效应吗问题解答如下, 借条只有借款人名字是否有效
借条要求有债权人及债务人或单位双方签字。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条注意事项:
1、借贷手续要全
这里再强调一点: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妥善保管借条。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2、 名称问题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
两种常见的格式:
(1)、今借张三100元,2000年1月1日,李四。
(2)、今欠张三100元,2000年1月1日。李四。
对于
1,适用于单纯的借款,对于
2,适用于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货后没给钱,赌输了欠钱,用餐后没带钱等情况。从法律的意义上讲,
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借条,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也不会因此事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但是
第二种情况,就容易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一般都会产生一个为何,因何,怎么欠钱的问题,问题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时会比较麻烦,会发生和稀泥的情况,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比如,赌钱输后打的欠条,闹到后,就是打了欠条也是白打,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的事情,赌博是非法的,因此产生的欠条,就是非法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3、语言问题
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我国的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4、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意见》
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不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至第125条的规定,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5、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八月一日。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而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但这样做也并非绝对可靠,而且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6、催款问题
要及时催款。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贷期满后,债权人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不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时催款。如债务人一时无法归还,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如债务人仍不按期履约或外逃,债权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2年内向提讼,进行依法催收,否则就视为放弃债权,法律不予保护。[
7、借贷保证要准备
这并非必要条件。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经济实力的
第三人作担保人。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有应签订书面协议。
8、公证
这并非必要条件,只具有最高证明效力。起草借款协议后,借贷双方持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借款协议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公证处可根据出借人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借贷的处理原则 。
9.见证人
这并非必要条件,借钱还钱虽是双方的事,但最好有第三者在场,特别是小额未打借条的借款,以减少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除非特别约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和见证人,对债务的履行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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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效力应该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效力应该怎么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借款合同的效力不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改变。因为企业本身是法人,具有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也有的民事行为和责任权利。法定代表人只是法律规定的企业的代表,其行为的代表企业作出的,必须由企业承受。如果合同上盖有企业的盖章,更加同法定代表人没有直接关系,完全可以认为是企业的行为。
企业名称变更后,仍然需要承继名称变更的权利和义务,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的效力也不因此而改变。当然,为了稳妥起见,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前后关系,确认原来的合同或者协议继续有效。
借款合同效力有关内容
1、就形式来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点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
2、就内容来说,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这一问题在借款合同的订立实际中往往又是复杂的。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货币借贷关系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例如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高息贷款,其高出部分就是无效的。另一种情况是,借款合同附加内容和条件的合法性问题。
3、就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来讲,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01条和第210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就自约定的时间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是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起生效。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即在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而不是贷款人将货币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
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效力应该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借款合同的效力不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改变。因为企业本身是法人,具有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也有的民事行为和责任权利。法定代表人只是法律规定的企业的代表,其行为的代表企业作出的,必须由企业承受。如果合同上盖有企业的盖章,更加同法定代表人没有直接关系,完全可以认为是企业的行为。
企业名称变更后,仍然需要承继名称变更的权利和义务,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的效力也不因此而改变。当然,为了稳妥起见,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前后关系,确认原来的合同或者协议继续有效。
借款合同效力有关内容
1、就形式来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点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
2、就内容来说,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这一问题在借款合同的订立实际中往往又是复杂的。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货币借贷关系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例如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高息贷款,其高出部分就是无效的。另一种情况是,借款合同附加内容和条件的合法性问题。
3、就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来讲,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01条和第210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就自约定的时间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是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起生效。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即在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而不是贷款人将货币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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