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且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据此,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四个:
1、公平补偿原则。
公平补偿通常有两方面的理解:
(1)虽然政府征收房屋具有强制性,但在补偿上不应损害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的被征收人的个人利益,补偿至少要与被征收的财产价值相当;
(2)被征收人之间要公平,对全体被征收人应当适用统一的标准。
对此,《征收条例》中规定的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制度、先补偿后搬迁的制度、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程序等都体现了公平补偿原则。
2、决策民主原则。
所谓决策民主,就是从是否要进行房屋征收,到征收范围等具体事项,再到如何进行补偿与安置等环节,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征收条例》中关于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及征求公众意见、听证程序、评估机构的确定等方面的规定,无一不体现了决策民主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就是要求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如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赋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制定与修改、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的选择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在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履行等环节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等。
4、结果公开原则。
结果公开,具体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就是征收决定和补偿情况应当向社会或利害关系人公开,具体包括征收补偿方案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意见应当公布、征收决定应当公告、房屋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公布、补偿决定应当公告、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等,相关部门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一定要做到公正透明、公平公正。
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被征收人遇到违反上述原则的行政行为,都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怎么补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即前述第一项),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就是房屋征收价值补偿这块儿所依据的原则标准。具体的内容,被征收人需要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进行进一步的了解。
三、搬迁和临时安置怎么补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通常而言,搬迁费是一定会发生的。临时安置费和周转用房则是二选一的关系,如果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政府就给钱;如果被征收人需要政府提供过渡安置房的,政府就不必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补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这项补偿一般以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主,且涉及非住宅房屋的认定问题。房屋要为合法的营业性用房(不能是住宅擅自改变为营业的),且经营行为应当是合法的。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不少地区都陆续进入了征收拆迁阶段。那么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呢?相信大多数被拆迁人都很关注这个问题。结合上文的介绍,可以了解到房屋征收和补偿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且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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