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交社保不是一个公司可不可以?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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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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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劳动合同和交社保不是一个公司可不可以?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劳动合同和交社保不是一个公司可不可以?

一、劳动合同和交社保不是一个公司可不可以?

社保与劳动合同不一致也是合法的,只要是用人单位有正常的缴纳即可。不过,劳动者本人如果担心真的发生了工伤的话,没有办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情况也可以到社保局去详细咨询一下的,不过,现实生活中社保和劳动合同不一致的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

只要是单位正常缴纳的是合法的。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总原则: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二、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缴纳社保吗?

无论同用人单位有没签订合同,都可以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保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在生活中可能会因为一些其他因素导致社保和劳动合同的信息可能是不一致的,但是实际上只要按规定缴纳费用都是不会影响到自己的权益的,按照员工固定工资标准的情况来缴费,那么一般情况下都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此时我们是要注意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劳动合同和交社保不是一个公司可不可以?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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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不能单独购买。
当一个人参加了社保15年后,这个人退休了,他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福利待遇了。扩展资料: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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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劳社社会保障厅鲁劳社函[2005] 55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
[律师回复]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事职业病诊断以及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未经批准的,其诊断结果无效。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章)二○○五年四月十四日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各省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劳社函[2005]135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转发给你们,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定。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三、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其职工发生工伤;其他供养亲属一次性计发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但最低不少于5年、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七。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视同工伤”。用人单位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如本人自愿,可参照上述规定从本单位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但最低不少于10年,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
(二)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少报职工发生工伤的、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职工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如到境外定居且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职工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自治区,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条例第十七条
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六、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二。六,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八,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三,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进行工伤认定的,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由于其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职工在国外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比照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同类病种费用支付,超出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意见抄送,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章)二○○四年十一月一日主题词:劳动,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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