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是对逮捕权限划分的规定。刑事案件首先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拘留必要的可以先行拘留,认为需要逮捕的,三日内提请批捕,检察院收到申请十四日内作出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人民检察院批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检察院批捕后的程序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
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通过对案件的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批准申请,监察院在规定日期内确定是否批捕,如果批捕没有通过,公安机关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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