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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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办理行政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怎样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办理行政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怎样的?

一、办理行政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怎样的?

1、行政离婚也叫非讼离婚,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可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协议离婚的,会有一个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在冷静期届满后,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行政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要求离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首先,应查明当事人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不得弄虚作假;其次,审查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行政离婚的条件。对一方要求离婚的,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双方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3、批准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证与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法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行政离婚也即非诉离婚,对于感情已经破裂等原因,不想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果可以就共同财产的分配,未成年子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等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那么当然是可以在不起诉的情形下结束婚姻关系的。根据规定,非诉离婚的,需要办理离婚登记。

对于办理行政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怎样的?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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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明确。主体明确是行政处罚的首要问题,必须把好主体关口。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二是法规授权的组织。县(区)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机关,市植物检疫站、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按照法规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申辩、复议、诉讼、的主体要明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对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服,有向作出处罚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提起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改变行政处罚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被告,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依法行使处罚权。执法主体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必须注意两点:要有处罚权限,法无授权不得执行,法有授权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应依法归口负责。不能逾越法定权限,包括执法手段、处罚程度和处罚时间均不能越权;例如《种子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其他政府部门对种子实施行政处罚就超越了执法权限。
  
二、事实清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必须把握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必须符合合法有效的农业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法定事实。一是指证一个违法事实时,证据必须同时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使每一个证据都是定案的证据,使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为此,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认真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记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二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文书也是证据,所以制作《行政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时间要符合法定要求,内容顺序要合法,《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必须有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字等。
  
2、要符合行政处罚的特殊条件。例如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条第四款“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特定条件是“使用者违反使用规程,造成危害的后果”。另外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的,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情节严重”是特殊条件,此类特殊条件在一定情况下才具备,达不到法定范围的就不能施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对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应在追究的有效时限以内。农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追究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例如农民购买农作物种子以后,在农作物收获时,经验证是种子问题,仍然要依法追究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三、程序合法。1996年10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违反程序就是违法。应着重作好以下六点:
  
1、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种类。《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把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对各种程序的适用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选择执行处罚程序的种类并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情节以及单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照程序适用条款实施行政处罚。例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处罚超过对公民处以50元或对法人、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超过1000元就要使用一般程序。《肥料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种子法》第十章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七条没有进行简易处罚程序的条件。除警告外执行行政处罚均应采用一般程序。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行使农业行政处罚大部分应使用一般处罚程序。
  
2、要符合行政处罚有关调查、听证的规定。主要包括调查人员两人以上,认真做好书证、物证等取证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进行执法调查、听证,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等。
  
3、要符合法定的步骤。从报批、立案、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和送达,步骤不能少,不能颠倒,必须做到规范化。例如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向当事人亮证执法,表明身份(必须在询问笔录中记述清楚,要有当事人的签字);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要明确到法规的条款;进行现场取证,做好行政处罚的准备工作,这是实施简易程序的重要步骤,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执法人员的签名等,这是行政处罚的事实结果;当场执行行政处罚要符合当场收罚款的条件,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的行政罚款收据,这是农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内部要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后,必须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在一般程序中,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只要立案就要严格按照一般处罚程序执行。
  
4、要符合法定方式。调查、谈话、取证、采取措施等方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例如:询问笔录要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勘验检查时要请在场的人见证;对证据的保存要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抽样取证要有当事人在场;对违法事实确凿的违法行为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经审查后,方可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或者依据法定条件组织听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要对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别注意的是在一般处罚程序中,要依法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要使用法定的听证程序,缺少这个环节,行政执法无效。
  
5、要符合法定的形式。不论适用哪一种处罚程序均应有一定的法定形式。要统一使用山东省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并编号、备案,这样文书的格式才能符合法定的要求。
  
6、要符合法定的时间要求。行政处罚程序中对各阶段的时间要求非常严格,必须认真掌握好。例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也就是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的时间与立案的时间超过7日,处罚就违反了处罚程序。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应当在7日内送达被处罚人。这个时间是当事人签字的日期;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超过3日视为放弃这个权力。农业法律法规中,对时间的裁定,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起止日不在法定时间以内。行政处罚程序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程序合法”,这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机关正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四、适法无误。农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合法有效、确实具体和全面充分。主要把握好以下三条:
  
1、法律法规的选择必须合法有效。为了适应国际惯例,国家对部分农业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或新规定,必须执行最新法规,及时禁用被废止的法规条款。
  
2、法律法规的适用必须确切具体、全面充分。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时需要使用多项条款,对个别的违法行为可能还应使用其他法律法规规范的相应条款,包括同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或不同层次的法规规范,可能还要包括法律法规的总则规定和分则规定。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实施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它适用于所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范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凡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均应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使用法规的规范条款,必须防止技术性错误。既在行政执法文书的起草、抄写、打印和校对环节,必须认真审查,尤其是在时间、证据、程序等方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决定要合法,“程序合法,内容也要合法”。例如:《植物检疫条例》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第二项“罚款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法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这个条款列出的“非法经营活动中”和“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技术上要认真加以区分,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实施行政处罚。在处罚的条件和数额上要符合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超过或低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处罚条件和数额也是违法。
  
五、公正合理。农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公正合理”,实施行政处罚的核心是防止处罚显失公正。要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1、掌握好“一事不再罚”和“处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上规定包括了以下含义:一个行政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两个行政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其中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事实再给予处罚;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依法分别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处罚,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另外“从轻处罚”是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选择处罚幅度较底的处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外进行处罚,程序上界乎从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之间。当然要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于有些法定只能从轻处罚的就不能给予减轻处罚,更不能免除处罚,必须体现行政处罚的强制性。
  
2、防止滥用职权,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防止滥用职权的措施之一,是将由几个分别承担农业行政执法单位(组织)的处罚权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减少行政处罚权分散造成的扯皮现象,避免不必要的轮番检查、重复处罚的问题。农业行政执法是在明确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目的、法律授权目的的基础上秉公执法,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行政裁量权,做到“公正、合法、合理”,既要有法律法规的目的效益,又要取得广泛的社会效益,实现依法规范。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国家几十个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近几年,农业行政处罚权得到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加入WTO以后,使用农业行政处罚权不仅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符合国际惯例,这对农业行政处罚“平等、规范、严谨”提出更高要求。正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要紧紧围绕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个中心,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研究探讨,切实发挥农业行政执法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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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役行政拘留执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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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以下是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案件有什么条件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你能采纳。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作用如下 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多。 2014 年,台州各县(市)区共发生行政复议案件 325 件,而我市的数量占全台州各县(市)总量的 22.5% ,排在首位,超过台州市本级。二是复议案件分布仍呈相对集中。案件发生在政府部门多,镇(街道)少。 2014 年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为部门的 65 件,占申请总数的 90.3% ;被申请人为镇政府的 6 件,占申请总数的 8.3%; 被申请人同时为部门和镇政府的 1 件,占申请总数的 1.4% 。案件涉及领域相对集中。 2014 年,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类 40 件,占总数的 59.7% ;公安行政类 10 件(包括交警 2 件),占总数的 14.9% ;工商管理类 7 件,占总数的 10.4% ;土地管理类 2 件,占总数的 3% ;建设管理类 2 件,占总数的 3% ;质量管理类、环境管理类、交通管理类各 1 件,合计占总数的 4.5% ;其他 3 件,占总数的 4.5% 。三是案件涉及的行政行为范围越来越广泛,案情越来越复杂。从单一的行政处罚行为向多种行政行为转变,易激化纠纷不断增多,新类型案件逐渐增加,因政府信息公开、规划验收、房屋拆迁、招投标、行政强制等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大量上升,处理难度增加。四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现象大量存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采用行政调解解决纠纷比重较大。 2014 年,协调撤回复议案件 21 件,占总数的 31.3% 。从表面看,似乎有效的解决了行政纠纷,但具体分析案件,发现大部分调解、和解案件都存在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现象,导致了行政复议结果无法维持、驳回,只能采用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行政相对人在缺乏更加有效、便利的表达诉求的途径下,同意调解、和解。而一旦行政相对人选择诉讼,很有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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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作了规定。《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在我国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如果用较轻的处罚能够达到目的,那么采用较重的处罚事实上会扩大处罚成本。
其次,恰当地使用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更容易使人改过自新。再
其次,违法行为客观上有情节轻重之分,有危害大小之别,如果处罚不分轻重,不管三七二十一皆打五十大板,既不能体现过罚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公正。
最后,根据情节、后果轻重来处罚,更能够发挥行政处罚催人向善的导向作用,更能够体现行政处罚的法规制定初衷。
  但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决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而不完全取决于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这种情况是指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主动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不仅使已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减轻,而且表明行为人已经知错改错,而不是文过饰非。如不从轻或减轻处罚,会堵塞了违法者的“自新”之途。
  第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这种情况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之所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因为被胁迫人实施违法行为并非行为人主动的意思表示,而是一种被动行为,客观上处于意志相对不自由状态。此外,在这种情况下,胁迫者往往承担更重的责任,从该违法事件整体来看,并不违反“过罚相适应”原则。
  第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主动提供材料和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立功可以赎过,目的在于激励违法行为人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可见,将这种表现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主要是基于行政处罚政策上的考虑。当然,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立功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意减轻,行为人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已有所认识和重视,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是符合“过罚相适应”原则的。
  第四是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由于上述3种情形不可能概括所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故本项规定为某些特殊情形留有余地。现实中对此项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最易产生偏差和错误。因此,执法人员不能只注意此项规定中“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而忽视了其中的“依法”两个字。
  正确理解此项规定,应该解释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这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仍然有效。如《行政处罚法》实施时仍未失效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已于2008年废止)第十七条规定:“投机倒把情节轻微或者行为人主动交代、检举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二是《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后法律、法规、规章仍然可以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如2000年7月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不予处罚应理解为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考虑到某些法定情形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况。免予处罚过度适用,会造成“执法疲软”,所以对免予处罚必须规定法定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免予处罚必须同时具备3个要件:违法行为轻微,行为人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能免予处罚。
  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对经济困难的违法当事人,不能因收缴其罚款难度大,为了提高结案效率,而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经济困难”不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对经济确有困难、一时难以缴纳罚款的当事人该如何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我朋友的姐姐以为聚众吸毒现在被公安部门给行政拘留了,行政拘传条件是什么法律条件呢?
[律师回复]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
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第
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第
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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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能否申请再审,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能否申请再审,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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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行为废除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行为废止有什么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已经没有事实根据,需要废止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行为废止有什么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已经没有事实根据,需要废止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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