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后会被如何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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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认定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后会被如何判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认定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后会被如何判刑

一、认定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后会被如何判刑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这一罪名,规定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销售”,是指以任何有偿方式出卖、转让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同一种商品。至于这种商品的质量与真正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无差异,则在所不问。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以销售数额的大小进行量刑。犯此罪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责任形式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其核心是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或推定为“明知”: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是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行为人曾被有关部门或消费者告知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5)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的;

(6)从非正常渠道取得商品后销售的;

(7)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可能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常属于伪劣产品,由于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销售行为,故成立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销售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只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不另成立本罪。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认定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后会被如何判刑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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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构成犯罪。
对于该罪的认定标准: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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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是怎么样的,希望能找到有关于这方面的答案。谢谢。
[律师回复]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定罪量刑标准,具体考量的依据就是“货值金额”的大小,但没有规定“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规定按照标价、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估价机构确定等递进式方法计算。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二》)又规定
首先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再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两种计算方式存在较大差异:《解释一》标价与市场中间价格是递进关系,而《解释二》标价与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是选择关系;《解释一》市场中间价格是同类合格产品的价格,而《解释二》是被侵权产品的价格;穷尽各种办法仍然无法查清时,《解释一》规定可以委托估价机构确定,《解释二》则直接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也不尽一致,一般是四种计算方法:一是有标价的,直接按标价计算;二是没有标价的,如果能查明行为人销售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则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三是既没有标价,又无法查明行为人的实际销售价格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鉴定根据则按照同类假冒商品或正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四是在市场上购买同类侵权产品所获得的相关价格凭证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相关价格凭证(如从其他案件中发现的与本案相同的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等材料)。   严格分析《解释一》和《解释二》的计算方法,实际上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中“货值金额”的计算均不能完全适用。《解释一》适用的对象是未销售的伪劣产品,不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而且在罪名设置和犯罪性质上存在较大差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个罪名,典型的数额犯;而假冒注册商标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两个罪名,分别属于情节犯和数额犯。《解释二》规定的是“非法经营数额”,适用的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等情节犯,而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数额犯,由于法条规定的是“违法所得数额”和“销售金额”,似也没有适用的余地。当然,如果不严格区分“非法经营数额”和“销售金额”,认为前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包含后者,则可以适用。司法实践中计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应结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特点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参照两个解释特别是《解释二》的精神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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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按标价计算是次要选择。标价计算固然具有直观便利、省去公诉部门证明负担等优点,但标价本身的不确定性会带来处理结果的巨大差异:有时行为人为了树立产品形象或者采用营销策略,故意贴高标价,如果按标价计算显然对行为人不利,也不公平;有时行为人为逃避处罚或者避税,故意标价很低,而其实际销售价格远远高于标价,这时如果按标价计算则又可能会轻纵行为人。因此,只有当实际销售价格难以查明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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