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罪取证需要监视居住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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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猥亵罪取证需要监视居住吗,应当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来作出判断的,如果说涉嫌强制猥亵被采取刑事拘留,这样的一种措施符合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条件,那么完全是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这样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的。
猥亵罪取证需要监视居住吗?

一、猥亵罪取证需要监视居住吗?

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判断。涉嫌强制猥亵犯罪刑事拘留逮捕,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可以转为监视居住,无需受害人同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猥亵罪批捕后是不可以撤案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民事主体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猥亵儿童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而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逮捕后如果和对方调解和解,取得受害人谅解也不可能撤案。

刑事案件立案后,说明该案已经涉嫌犯罪,且属于公诉案件,应当有公安局调查取证侦查终结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 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 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 ,也不交纳 保证金 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构成猥亵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此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构成强制猥亵罪满足哪些条件才能逮捕嫌疑人?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构成强制猥亵罪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猥亵罪取证需要监视居住吗,文章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目前涉嫌猥亵罪的,如果符合了监视居住的条件,是可以申请变更为监视居住的。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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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视居住的地点可以是外地吗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当监视居住地是外地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执行外地监视居住。
三、异地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
我国法律关于监视居住条款的规定,在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之间为执法机关适用强制措施提供了一项其他的选择,完善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却并未被普遍运用,即便运用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监视居住方面。
公安机关在对某些跨地区作案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一些非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在其被抓获以后,出于办案的方便及审查的快捷等因素的考虑,一些基层刑侦部门往往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其监视居住的方法是将该犯罪嫌疑人看押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场所,接受讯问。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出于办案需要及安全的考虑,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相对隔绝,行动自由在公安机关监控之下,事实上,这样的监视居住与完全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无异,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被关押在专司收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看守所,而另一个则被以监视居住的名义被看管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这样的监视居住一是于法无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虽然被监视居住,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居所内尚有人身自由实质要求。二是增加了办案单位负担,办案单位往往要指派专门人员进行二十四小时看管,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基本没有活动的余地,办案人员也不堪重负。三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被监视居住的对象是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居所,一方面因无提审手续及程序的限制使侦查人员可以随意提审或任意延长审讯时间,同时还可能由于被监视居住对象的抵抗会招致办案人员的打骂或者刑讯;另一方面,因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天数可以折抵刑期,故而被监视居住对象被监视居住的时间有时难以抵算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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