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胁从犯一般怎么判?
1、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被胁迫者参加犯罪,虽然不是出于自愿。
(1)但主观上其意志并非完全被他人所支配,客观上被胁迫者的人身自由并非完全受到强制,根据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被胁迫者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2)对于共同犯罪中胁从犯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情,从犯罪的起因,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分赃情况、被胁迫者的年龄等方面加以综合分析、判断,综合考虑具体胁迫行为与造成的被胁迫者精神上受强制的程度两方面的因素加以认定,纯粹的以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的隐私相威胁,被胁迫者不构成胁从犯。
二、怎样认定特定的公民是否属于胁从犯?
1、对于胁从犯主要是结合其主观犯意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两方面的因素来认定。
(1)从主观犯意上来看
胁从犯本没有犯罪意图,是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其精神意志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行为人之所以实施了犯罪行为,完全是因为受到他人的胁迫。
(2)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看。
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主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最大,从犯次之,胁从犯再次之,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于主犯和从犯,这虽然不是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但却是对《刑法》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九条进行体系解释得出的合理结论。所以,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赵文杰本没有盗窃意图,是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并且在当时的时间、地点等情况下,其精神意志自由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事后也并没有分赃,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所以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2、对于胁从犯的认定,应结合具体案情。
(1)从犯罪的起因,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分赃情况、被胁迫者的年龄等方面加以综合分析、判断,综合考虑具体胁迫行为与造成的被胁迫者精神上受强制的程度两方面的因素加以认定,纯粹的以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的隐私相威胁,被胁迫者不构成胁从犯。
(2)被胁迫者被他人以揭发其曾实施过犯罪这一个人隐私相威胁,不属于精神上受到强制,不构成胁从犯,但如果当时被胁迫者受胁迫的时间、地点,当时的环境以及年龄均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些特殊因素结合起来足以使被胁迫精神上受到强制,那么被胁迫者属于胁从犯。
三、纯粹的以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的隐私相威胁,被胁迫者会构成胁从犯吗?
1、纯粹的以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的隐私相威胁,被胁迫者不构成胁从犯。
要构成胁从犯,就必须要符合“胁迫”的具体认定标准。而“胁迫”的具体认定主要包括“胁迫的现实性”即胁迫者对被胁迫者施以的胁迫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胁迫;“胁迫内容的合法性”即被胁迫者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才实施犯罪行为;“胁迫的紧迫性”即根据当时的情况,被胁迫者只能按照胁迫者的要求去实施犯罪,被胁迫者没有选择或者选择的余地较小,如果被胁迫者的选择余地相当大,则不能认定为“被胁迫”;“胁迫的程度性”即胁迫行为影响被胁迫者的意志自由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胁迫的程度越高,被胁迫者的意志自由的程度就越低。
2、而纯粹的以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的隐私相威胁仅仅符合“胁迫的现实性”,不符合“胁迫”其他3个方面的特性。
(1)首先,违法犯罪不是个人的合法隐私,不是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不符合“胁迫内容的合法性”特征;
(2)其次,他人以揭发违法犯罪的隐私相威胁时,被胁迫者完全可以选择报警或者其他方法来对抗他人的这一胁迫从而拒绝去实施犯罪,此时被胁迫者的选择余地还是相当大的,不符合“胁迫的紧迫性”特征,与生命胁迫、健康胁迫的紧迫性程度完全是不一样的;
(3)最后,以揭发隐私(如曾违法犯罪尚未被发现)、损毁名誉、人格等手段进行胁迫,原则上对这些情况不认定为“胁迫”,这一类胁迫手段,强度相对较弱,对被胁迫者造成精神强制的程度有限,被胁迫者完全有条件进行反抗,被胁迫者或是由于存在私念,或是性格比较软弱等原因实施了犯罪行为,不符合“胁迫的程度性”特征。所以,纯粹的以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的隐私相威胁,被胁迫者不构成胁从犯,应当追究被胁迫者的刑事责任。
胁从犯是与主犯、从犯、教唆犯相独立的共同犯罪的一种类型。胁从犯的犯罪动机虽然与主犯、从犯、教唆犯有所不同,但动机并不影响其行为犯罪的成立。如果对胁从犯一般怎么判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