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能够相互独立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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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夫妻财产能够相互独立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夫妻财产能够相互独立吗?

一、夫妻财产能够相互独立吗

结婚后夫妻双方能够独立拥有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作出约定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那么该约定就是有效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内财产约定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协议双方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也就是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

3、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指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约定处理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人的财产的归属;(比如不能约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费,生女就离婚等);

4、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若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则不适用此协议;

5、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证本协议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做好公证,这样内容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将不会产生新的争议而导致该协议无效。

三、夫妻财产协议是否要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认定为没有约定。书面形式,包括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表明夫妻双方对约定能够进行公证,也能够不进行公证。如果进行了公证,变更时也应进行公证。夫妻双方没有公证的财产约定,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就应为有效约定。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财产独立是能够的,也是能够共有的,但是这样夫妻之间财产最好有一个约定的书面财产协议,这样在离婚的时候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就能够根据协议上的内容来进行分割,双方也不会因为分割不均而产生问题。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夫妻财产能够相互独立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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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2、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3、夫妻扶养做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讼。人民在审理扶养纠纷时,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4、夫妻扶养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我国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对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而言,如果双方同居生活,关于扶养义务固然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不会产生问题;如果双方分居生活,一方拒不扶养对方,需要扶养的一方欲请求他方给付扶养费时,若义务人没有个人财产,是否得判决以共同财产支付?夫妻扶养费用属于婚姻日常生活所需,理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当夫妻无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扶养费用时,应由扶养义务人以其个人财产负担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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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的东西经常被她同事发而且和他说过很多次但是他同事一直都不理解,而且还经常对他发火,对于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权利吗?
[律师回复] 隐私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隐私权与名誉权主体不同。
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而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
2、隐私权与名誉权客体不同。
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3、隐私权与名誉权侵害方式不同。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常见的是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4、隐私权与名誉权侵害的内容不同。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
5、隐私权与名誉权侵害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同。
侵犯隐私权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侵犯名誉权大多是一种直接故意行为。
6、隐私权与名誉权侵害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人主观上可能不具有目的,也可能具有恶意目的或善意目的;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毁损、贬低他人名誉。
7、隐私权与名誉权保护方式不同。
隐私权的保护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而名誉权的保护还可以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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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社保卡能互相用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社保卡只能是参保人所有和使用。如果绑定的话就可以,目前不是所有城市都可以实行夫妻社保卡绑定,只限在某个地区。
二、互用卡的办理家庭成员关联程序简而言之类似于“一人参保全家共享”,使用医保“家庭账户”参保人关联后,看病只需要刷本人的卡,用于支付他们在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时自付的普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但无需现场填单。个人账户家庭成员门诊使用的条件是被授权使用人综合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或者无综合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但在深圳参加了其他险种,目前医保个人账户家庭成员的关联程序针对在深圳参加了医疗保险(如农民工医保、少儿医保和住院医保)的家庭成员。完成家庭成员关联办理后,个人账户就可以给指定的一个或者多个家庭成员使用。如果参保人的医保卡被其多个家庭成员授权使用时,其使用顺序按照授权人个人账户余额由多到少顺次进行。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关联后,被授权使用人就医时只需刷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账户家庭成员门诊使用的条件是被授权使用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或无个人账户。
三、社保卡作用
1.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
2.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4.可持卡到医院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到药店买药;
5.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
6.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7.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进行求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职业培训等。
8.用于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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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可以相互独立吗?
结婚之后的夫妻财产是可以进行相互独立的,但双方应该签订一份书面协定,来约定好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内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这样在解决离婚问题的时候,就不会有过多的财产纠纷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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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互如何继承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夫妻相互如何继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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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边为方便保证家庭财产安全性,想立一个遗嘱但不知道如何写,大致情况如下 我夫妻2人名下,有2套房产和不定数量的存款、股票、基金 希望在我二人任何一方去世后,均由配偶全部继承对方全部财产,在我二人均故去后,由我独子全部继承财产,其配偶无继承权 因母亲以及其他亲戚健在,为避免他人介入财产分割,故希望寻求一份比较规范的清晰的一份夫妻间相互遗嘱继承合同以及保证独子和配偶的继承合法权利,为其保障最大权益
[律师回复]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继承权的实际运作给予了全面具体的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由此可见,对夫妻间继承权的理解和适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夫妻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只有在婚姻关系依法有效缔结之后,合法有效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2.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除了《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和限制遗产分割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生存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因而当夫妻一方死亡,其现有财产状态多为夫妻生前共有,并非全部是个人遗产。为此,必须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认定和保护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4.夫妻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和杜绝干涉“寡妇带产再嫁”或干涉“上门女婿带产再婚”等侵犯夫妻继承权的现象。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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