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能够约定生效时间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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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协议能够约定生效时间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离婚协议能够约定生效时间吗?

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分别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而在协议离婚中,双方协商一致的需要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离婚协议书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在离婚协议书中需要对财产分割抚养权分配、债务处理等问题进行约定,注明双方的婚姻状况等,离婚协议书是结束婚姻关系时很重要的文书,需要当事人认真对待。

而在咨询离婚协议相关事宜时,有些当事人会提出自己的疑问,例如能否先签订离婚协议书,处理完财产和抚养权再去进行离婚登记;能否约定离婚协议书上的条款在特定时间内生效等,因此本文将会围绕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帮助当事人了解离婚协议书。

一、离婚协议书何时成立和生效?

离婚协议书的成立,能够以我国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行为人需要具有和该行为匹配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双方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最后是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离婚协议书在双方达成一致进行签名时即告成立,但是离婚协议书具体的生效时间和成立时间是不一致的,这是由于离婚协议书本身就和一般的协议有所不同,其本身的调整人身关系的属性以及和离婚登记相关的特性使得其具备不同的性质。

离婚协议书本身规定的是婚姻关系结束后的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分配等事宜,本身就是以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为条件的,因此司法实践当中一般都将离婚协议书视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生效的时间点是离婚登记的完成。

所以,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财产分割等双方的约定,需要在离婚登记后,也就是双方婚姻关系接触后,才对双方产生协议的效力;先进行离婚协议签订后进行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发生效力也是从进行了离婚登记开始的。

二、离婚协议书能够约定生效时间吗?

离婚协议书本身的附条件生效性质并不来自于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赋予,而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因此即使在离婚协议中另行规定生效时间也是没有意义的。

如果约定的期限早于离婚登记的时间,那么需要同时满足离婚登记的条件;而如果约定期限晚于离婚登记,则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按照该时间生效。

而且,离婚协议书并非只存在于双方之间的普通协议,在进行离婚登记时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或者现场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还需要进行备案,因此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尽量不要自己进行其他内容的约定,以防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

三、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中除了约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配和债务处理等事宜以外,有些当事人会做一些特殊条款的约定,但是涉及到婚姻家庭这一特殊的人身关系,离婚协议中有部分约定是无法发生效力的,提醒各位当事人注意。

首先,涉及到婚姻自由和生育权的约定是无效的,例如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再婚或者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不得生育子女的,这类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法发生法律效力也无法约束当事人。

其次,如果涉及到子女问题的,例如限制一方当事人之后生育的子女继承权的,或者约定给付抚养费超过法定合理的年限和范畴的,由于违反法律法规,也是无效的。

实践中还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的,这种约定实际上是不符合离婚协议的相关规定的,如果涉及房产约定没有进行过户后期想通过协议主张所有权的,是无法得到支持的,如果需要赠与财产,建议另行签订协议并办理所有权移转。

本文从离婚协议生效的时间出发,讨论了离婚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离婚协议书本身涉及到很多人身和财产问题,建议当事人需要写协议书的,向专业的律师团队寻求帮助。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离婚协议能够约定生效时间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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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有什么,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吗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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