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刑事申诉不服怎么办?
刑事案件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所以,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和他们的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有权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要提交上诉状,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上诉。
二、刑事案件如何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1、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2、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3、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一同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有犯罪事实存在。
②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对于对刑事申诉不服怎么办的问题,一般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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