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致使他人受重伤的,就达到了过失犯罪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中存在犯罪事实,且该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可予以刑事立案。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致使他人受重伤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致使他人死亡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无违法阻却事由的,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符合立案标准。
2、失犯罪的性质: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二、过失致人死亡标准是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的认定标准为,公民并不是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死亡事实已经发生,死亡与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三、成立过失犯以行为发生法益侵害结果为条件吗?
1、成立过失犯以行为发生法益侵害结果为条件。
除此之外,与故意犯罪一样,还要求有实行行为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1)实行行为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除结果外,还有实行行为;而实行行为是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的行为。在结果发生的情况下,首先要判断是否具有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可否认的是,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定型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定型要缓和得多,这是因为《刑法》往往并没有严格规定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但不能据此否认实行行为也是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村长甲号召农民冒雨抢救粮食,农民乙在抢救粮食过程中遭雷击身亡。即使甲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为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并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结果回避可能性
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甚至已经预见,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但结果仍然不可避免。
由于结果的回避可能性是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共通前提,所以,对于这种不可抗力,既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2、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过高估计自己避免结果的能力;
(2)过高估计了相关人员(如共同作业人员、被监督者等)避免结果的能力;
(3)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结果的作用;
(4)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但是,如前所述,“轻信能够避免”只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故意的分界要素或者表面要素,而不是真正的责任要素。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且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在作出立案决定之前,需要依法判断是否已经满足了过失犯罪立案标准。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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