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申请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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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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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谁能申请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谁能申请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一、谁能申请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被侵权人有权在诉前申请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被侵权行为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利害关系人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条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

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

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

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二)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三)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知识产权的被侵权人有权在诉前申请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被侵权行为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利害关系人等。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谁能申请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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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律师回复] 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人的权利证明,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还应当提供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著作权的行为时、专利年费交纳凭证。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利要求书,如专利证书、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商标注册证,下面我就从三个方面给你解答。申请人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权利真实有效的文件,申请人向人民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专利说明书,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对于这三种侵权行为。在执行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裁定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交能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的证据。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解除该项措施,应当提交权利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商标。2、作品底稿、申请的具体内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向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的申请,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向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提出申请。在著作权侵权纠纷(包括计算机软件)中、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及其相关材料,可以提出申请。人民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提出申请,被侵人都有权利申请诉前责令侵权人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提出申请。但不同种类的侵权,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也有不同的规定:1,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等。4。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申请书。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中,包括权利证书等凭证,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合法出版物,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将驳回申请,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作品原件。3,包括被控侵权产品等等。另外,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商标、著作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提出申请的。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范围和理由等事项,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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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归谁管辖?
侵犯知识产权罪归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是属于专利纠纷或者是著作权纠纷的管辖,应当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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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申请停止侵害,可以申请停止侵害,不予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侵害 加害人一直威胁受害人,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其停止不正当行为。 排除妨碍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 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与停止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为动态,一为静态。 妨碍状态多为行为造成的,例如,堆放[2] 影响通行;违章建筑物妨碍相邻一方通风、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将有害液体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碍状态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树根蔓延至相邻一方的土地。 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 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碍同时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塔吊因超负载掉下,破坏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碍是的责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碍同时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有些妨碍是给他人造成不便。认定妨碍状态主要是看妨碍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轻微的妨碍是社会生活中难免的,不承担排除妨碍责任。妨碍状态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应当结合当时当地人们一般的观念判断。 解释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强制执行 (法律术语) 人民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申请停止侵犯公民权益?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侵害 加害人一直威胁受害人,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其停止不正当行为。 排除妨碍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 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与停止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为动态,一为静态。 妨碍状态多为行为造成的,例如,堆放[2] 影响通行;违章建筑物妨碍相邻一方通风、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将有害液体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碍状态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树根蔓延至相邻一方的土地。 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 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碍同时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塔吊因超负载掉下,破坏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碍是的责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碍同时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有些妨碍是给他人造成不便。认定妨碍状态主要是看妨碍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轻微的妨碍是社会生活中难免的,不承担排除妨碍责任。妨碍状态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应当结合当时当地人们一般的观念判断。 解释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强制执行 (法律术语) 人民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停止侵权适用的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知识产权个案中,要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原告的诉请
停止侵权的适用应当依据原告的诉请,原告没有要求停止侵权的意思表示,自然不能判令停止侵权。但是依据原告的诉请并不意味着完全依照原告对于停止侵权的要求作出判决。一方面,原告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尽可能地扩张停止侵权的范围;另一方面,由于原告对法律知识的理解问题,也未必能完全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达。因此,应当在原告诉请的基础上做出停止侵权的具体判定,也就是说,的判决应当在原告诉请的范围内,可以小于原告诉请的范围,但不能大于其诉请。例如,在一起因企业职工跳槽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利用原告的收购、出口渠道经营海带业务”,最终做出判决的主文是“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采取与原告相同的方式经营对日出口海带贸易,其不得经营的时间为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最终给停止侵权加上了3年的时间限制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的存在
停止侵权的目的是在于保障某种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因此,这种权利必须是合法的和有效存续的。要判决停止侵权
首先要看有没有受保护的权利,
其次由于知识产权强烈的时间性,需要判断在判决生效时,该权利是否还处于有效期内,如果该权利已经不存在而判令停止侵权,判决不但是一纸空文,而且是极不严肃的。知识产权遵循权利法定原则,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
首先要确定受侵犯的权利,如果某种权利不是法律所确定的,即使受到了损害,也无法要求停止侵权。
(三)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
原告如果在诉请中要求停止侵权,需要向证明要求保护的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在判决作出前已经停止,则无判令停止侵权的必要。比如在一起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及违约金,同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是否支持停止侵权,要看在被告违约、原告通知解除合同后,被告是否还存在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继续使用,就无法获得关于停止侵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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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侵犯知识产权如何处理
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的严重的话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要承担侵权的责任,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如果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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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停止侵害是哪种起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停止侵害是哪种起诉问题解答如下, 停止侵害是哪种诉讼
停止侵害在法律上大多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在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被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原告提讼时一般会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自己享有的权利,原告有时会清晰写明要求被告停止哪些侵权行为。一旦被告涉嫌的侵权行为被人民认定,人民在判决书中一般会支持原告提出的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实施侵权行为。总结笔者办理的数十起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以及业内同行办理的部分经典案例,停止侵害这一法定责任方式在不同诉讼中应用各异,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如何明晰这一责任方式;
对于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如何表述
侵权责任是法律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价的结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十种责任方式中,侵权责任包括的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排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我们不难发现,这些责任方式很多都超出了“债”的范围,涵盖了侵权行为之债(即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停止侵害其实属于物上请求权的内容[1],意即,停止侵害的适用只需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侵害成立;其
二,侵害尚在继续或即将发生[2 ]。
停止侵害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解释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众所周知,停止侵害的责任制度是基于权利的排他性而孕育出来的,所以停止侵害请 求权首先是作为物上请求权的权能而被认识。在人格权意识尚不发达的时代,停止侵害 也是以物权而非人格权为基础加以运用的。
但就其性质而言,人格利益是难以事后救济的。与财产利益的侵害不同,人格利益一 旦遭受侵害就覆水难收,事实上无法再通过金钱对损害予以填补。生命、身体、名誉、 隐私等人格利益被侵害后的治愈是极端困难甚至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针对盖然性较 高的侵害事先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就显得极为必要。
这就是关于停止侵害相关的法律知识,在生活中相信大家也有时会运用此类知识,所以我们也应该深入了解这些内容以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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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权适用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知识产权个案中,要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原告的诉请
停止侵权的适用应当依据原告的诉请,原告没有要求停止侵权的意思表示,自然不能判令停止侵权。但是依据原告的诉请并不意味着完全依照原告对于停止侵权的要求作出判决。一方面,原告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尽可能地扩张停止侵权的范围;另一方面,由于原告对法律知识的理解问题,也未必能完全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达。因此,应当在原告诉请的基础上做出停止侵权的具体判定,也就是说,的判决应当在原告诉请的范围内,可以小于原告诉请的范围,但不能大于其诉请。例如,在一起因企业职工跳槽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利用原告的收购、出口渠道经营海带业务”,最终做出判决的主文是“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采取与原告相同的方式经营对日出口海带贸易,其不得经营的时间为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最终给停止侵权加上了3年的时间限制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的存在
停止侵权的目的是在于保障某种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因此,这种权利必须是合法的和有效存续的。要判决停止侵权
首先要看有没有受保护的权利,
其次由于知识产权强烈的时间性,需要判断在判决生效时,该权利是否还处于有效期内,如果该权利已经不存在而判令停止侵权,判决不但是一纸空文,而且是极不严肃的。知识产权遵循权利法定原则,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
首先要确定受侵犯的权利,如果某种权利不是法律所确定的,即使受到了损害,也无法要求停止侵权。
(三)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
原告如果在诉请中要求停止侵权,需要向证明要求保护的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在判决作出前已经停止,则无判令停止侵权的必要。比如在一起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及违约金,同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是否支持停止侵权,要看在被告违约、原告通知解除合同后,被告是否还存在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继续使用,就无法获得关于停止侵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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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如何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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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成立;其
二,侵害尚在继续或即将发生[2 ]。
停止侵害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解释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众所周知,停止侵害的责任制度是基于权利的排他性而孕育出来的,所以停止侵害请 求权首先是作为物上请求权的权能而被认识。在人格权意识尚不发达的时代,停止侵害 也是以物权而非人格权为基础加以运用的。
但就其性质而言,人格利益是难以事后救济的。与财产利益的侵害不同,人格利益一 旦遭受侵害就覆水难收,事实上无法再通过金钱对损害予以填补。生命、身体、名誉、 隐私等人格利益被侵害后的治愈是极端困难甚至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针对盖然性较 高的侵害事先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就显得极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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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申请停止侵犯他人权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侵害 加害人一直威胁受害人,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其停止不正当行为。 排除妨碍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 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与停止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为动态,一为静态。 妨碍状态多为行为造成的,例如,堆放[2] 影响通行;违章建筑物妨碍相邻一方通风、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将有害液体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碍状态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树根蔓延至相邻一方的土地。 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 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碍同时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塔吊因超负载掉下,破坏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碍是的责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碍同时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有些妨碍是给他人造成不便。认定妨碍状态主要是看妨碍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轻微的妨碍是社会生活中难免的,不承担排除妨碍责任。妨碍状态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应当结合当时当地人们一般的观念判断。 解释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强制执行 (法律术语) 人民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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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律师费一般由侵权人进行承担,并且在确定侵权人有侵权事实的话,则侵权人需要停止侵权行为,并且需要支付因为侵权作者损失的一切费用,包括起诉侵权人所需要支付的一系列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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