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承包方转包工程,而实际施工方延误工期的,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工程量增加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发包人变更设计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
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实践中,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直接分包给他人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因施工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工程质量鉴定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
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是合格的,则应将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
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则工期不应顺延。
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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