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是否属于债权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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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合同违约金是否属于债权债务相关的法律规定。
合同违约金是否属于债权债务

一、合同违约金是否属于债权债务

合同违约金不算一般债务。一般债务指普通债务。普通债权是指不具备优先受偿的特殊条件,但在破产债权中占主要份额,仅次于优先破产债权受偿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一般是无担保的债权人。违约金不算一般债务,一般债务指普通债务。普通债权是指不具备优先受偿的特殊条件,但在破产债权中占主要份额,仅次于优先破产债权受偿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一般是无担保的债权人。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的区别

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虽然性质是一样的,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1、确定违约金的依据不同法定违约金,确定违约金数额的依据,是法律对违约金的直接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违约金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率。

当事人违约,可以依此比率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另一种是法律只规定违约金的幅度,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按规定的幅度来确定。

而约定违约金确定违约金的数额依据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

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当然,当事人不能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2、效力不同法律法规规定了违约金的,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当事人违约时,也应依法承担违约金。

而约定违约金,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违约,当事人又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当事人违约时,可以不承担违约金。

同时,约定违约金受法定违约金的制约,法定违约金优于约定违约金。

法律规定有违约金的,当事人在法定违约金以外,约定违约金无效,仍以法定违约金处理。

法律规定违约金幅度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内约定,超出法定幅度的,超出部分无效,低于法定幅度的,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违约金不算一般债务,具体的规定如上。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合同违约金是否属于债权债务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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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是否属于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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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情形属于根本违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形属于根本违约
一、哪些情形属于根本违约
具体情形如下所述:
1、迟延履行场合
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场合
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场合
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此种场合通常是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如果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扩大的损害,即造成了债权人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的损害,则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笔者以为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债权人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违约。
4、先期违约场合
在先期违约场合,如债务人已先期明确表示届时不履行合同,此时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违约,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债务人没有明示拒绝履行,但由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时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期待能够实现,自然也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二、根本违约是指什么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租金补交属于合同违约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租金补交属于合同违约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租金补交不属于合同违约。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一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的行为。(
1)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债务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做出后,非经债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随意撤回,否则,债权人有权以对方违约致债务履行已成为不必要为由而拒绝受领,并可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因此而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债权人有生履行义务的据此可拒绝履行;(
4)债务履行有担保的,债权人可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在物权担保中,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担使物权,以满足债权的实现;(
5)债权人认为需要履行的,可依法请求强制履行,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并可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租金补交属于合同违约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租金补交属于合同违约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租金补交不属于合同违约。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一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的行为。(
1)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债务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做出后,非经债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随意撤回,否则,债权人有权以对方违约致债务履行已成为不必要为由而拒绝受领,并可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因此而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债权人有生履行义务的据此可拒绝履行;(
4)债务履行有担保的,债权人可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在物权担保中,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担使物权,以满足债权的实现;(
5)债权人认为需要履行的,可依法请求强制履行,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并可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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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属于债务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违约金属于债务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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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违约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债务违约该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逃避债务的主要方式  
实践中,债务公司往往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特点,以公司的法律外壳为掩护,通过各种方式来逃避债务。主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关联法人  
关联法人以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最为典型和突出,在关联法人中,债务公司往往通过虚假设立优先权转移优良资产,或采取虚假交易、虚构债权债务等手段拟逃避应清偿的债务。当债务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允许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用其虚假债权与真正的债权人一起甚至优先于真正债权人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显然违背公平原则。作为被执行人的子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不承担出资之外的责任,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2、空壳化公司  
空壳化公司一般有下列几种表现:
(1)公司没有自己拥有的财产;
(2)虽有公司财产但没有维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
(3)公司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实质区分的人格。有的债务公司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公司之间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产权不清晰,在客观上给第三人造成错觉。当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公司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的目的。  
3、“挂靠关系”公司  
在执行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有案外人提出异议,称该财产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异议人的财产,并提供挂靠协议证明自己是挂靠在被执行人名下,以被执行人名义对外经营的。而在审查异议时很难判断此财产是否真属于挂靠者,也无法排除被执行人与挂靠者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可能。  
4、改制企业  
一些企业在经营陷入困境后,利用企业改制擅自转移债务,甚至故意“悬空”债务,给人民的强制执行制造障碍。特别是有些企业进行部分改制的情况下,原企业剥离部分资产吸收其他投资人改制为公司,此时原企业并不消灭,只是资产构成发生了变化。这种改制方式使得本来用于担保原企业债务的资产减少,如果还是由原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就构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5、公司清算判决的执行  
在现实中,有很多公司自行解散后根本不进行清算,甚至拒绝清算,反而以公司人格作为挡箭牌,以承担有限责任为借口来规避法律,使作出的清算判决往往存在着易判难执行的问题。判决后,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不承担清算责任,或者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隐匿财产,甚至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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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定金属于违约行为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未支付定金属于违约行为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未支付定金属于违约行为吗
7月9日李某(乙方)与王某(甲方)经某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王某将其商品房一套转让给李某。该合同第三条约定:
⑴李某在在签约后一日内向王某支付定金20200元整;⑵王某在收到李某支付的定金后15日内向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贷手续。9月2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⑴该房屋成交总价为754000元整;
⑵该房屋交接时间为10月8日,每延迟1日,则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200元;
⑶王某于签约之日起积极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及后续相关签约手续。
合同订立后,李某于当天向王某支付了定金20200元。王某积极办理各项手续,但一直没有办理完成提前还贷手续,且未拿到房产证,致使双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0月8日双方交付房屋后,李某承诺再支付20200元定金,但实际并未支付。10月8日王某向李某交付了房屋,李某更换了房屋门锁,但王某仍未办理提前还贷手续。11月1日王某撬开涉案房屋并重新挂牌出售,李某遂诉至请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0元整。
判决:不属于违约
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李某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20200元定金。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王某未按约办理完成提前还贷手续,已构成违约。11月1日王某将已经交付的房屋重新挂牌出售,其行为已导致双方《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王某作为违约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0元。王某辩称10月8日双方交付房屋后,李某承诺再支付20200元定金,但实际并未支付构成违约一节,因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李某未支付定金的行为导致该定金合同并未成立,即李某不存在违约行为。
律师说法:属于违约行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李某、王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王某未按时完成提前还贷手续,属于违约行为,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关于李某承诺支付定金但实际并未支付是否构成违约,定金合同系实践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该合同的成立要件,由于李某未支付定金,该定金合同并未成立,因此不属于违约行为。
破产债权申报包括违约金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是可以理解为在支付债权债务时,不把违约金与滞纳金计算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
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十
二)人民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
(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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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违约责任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债务违约责任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债务违约责任有哪些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一种最常见的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一般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规定,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仅适用于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况。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一般表现为支付赔偿金,但也有其他赔偿形式。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规定去履行义务,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另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虽然依照法律或者合同规定,违约方要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责任,但违约金和赔偿金只能补偿受害方所损失的经济利益,并不能代替实际履行合同,也就是说,受害方没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按要求或者双方新的约定,继续履行。
(4)定金责任。定金既是证明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形式,又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5)价格处罚。价格处罚,是对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合同当事人,由于逾期不履行合同遇到价格调整时,在原价格和新价格当中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那种价格。
(6)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既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形,也是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当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受害方)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单方解除合同,是在特定条件下,即合同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时,法律赋予受害方的一种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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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违约责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债务违约责任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债务违约责任有哪些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一种最常见的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一般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规定,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仅适用于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况。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一般表现为支付赔偿金,但也有其他赔偿形式。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规定去履行义务,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另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虽然依照法律或者合同规定,违约方要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责任,但违约金和赔偿金只能补偿受害方所损失的经济利益,并不能代替实际履行合同,也就是说,受害方没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按要求或者双方新的约定,继续履行。
(4)定金责任。定金既是证明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形式,又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5)价格处罚。价格处罚,是对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合同当事人,由于逾期不履行合同遇到价格调整时,在原价格和新价格当中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那种价格。
(6)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既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形,也是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当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受害方)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单方解除合同,是在特定条件下,即合同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时,法律赋予受害方的一种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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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债务违约应该如何继续履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金钱债务违约应该如何继续履行问题解答如下, 金钱债务是指当事人所负直接表现为支付货币的义务。当事人未履行金钱债务的违约行为,即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全支付价款或报酬;二是不完全支付价款或报酬。无论是完全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这里既包括了完全不履行也包括了不完全履行,也就是说,无论是完全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方都应承担支付相应价款或者报酬的义务,守约方都有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价款或者报酬的权利。违约方完全不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请求其支付全部价款或报酬,违约方不完全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请求其履行其未履行部分。非金钱债务违约如何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是指除货币支付以外的债务,如提供货物、劳务、完成一定工作量等。非金钱债务不同于金钱债务,其标的往往更具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非金钱债务的履行更加强调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在履行非金钱债务时存在违约行为时,包括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和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通常守约方均可请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在违约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时,守约方有权请求人民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违约方履行其非金钱债务。但守约方的履行请求,并不排除经守约方的请求,由违约方主动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债务工具债务的通常形式是金融工具,例如债券和长期票据、短期票据。债权人可以是个人、银行或诸如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它们借出资金是因为相信债务人将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债务工具有确定的期限和到期日,通常按固定的利率付息。债务工具的购买者均有不需马上使用的资金,希望在自己动用这些资金之前,能够赚取利息。利息是对债权人在一段确定的时间内不使用这些资金的一种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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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没到期公司裁员属于违约吗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合同没到期公司裁员属于违约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符合规定的裁员不属于违约,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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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不是属于债务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违约金是不是属于债务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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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由债权人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由债权人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怎样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在如何处理合同纠纷、确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大小时,经常具有重要的作用。一般认为,根据交易利益来确定违约方(债务人)应负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合同的履行仅对债权人有利益而对债务人无利益,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对于轻过失不承担责任。但受让人、事务管理人、监护人及财产管理人虽于自己无利益,亦应对轻过失负责。
2、如果合同履行不仅对债权人有利,而且对债务人也有利,或者仅对债务人一方有利,债务人应就其故意和一切过失造成的合同不履行的后果承担责任。
3、在例外情况下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欺诈行为本身表明当事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因此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责任。
4、损害赔偿时是否减轻责任。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行为,不得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而在违约当事人有轻过失责任时,可以相应减轻其赔偿额。其中,对于故意造成损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合同管理机关还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已不属于合同责任)。
5、对违约金的调整。实践中,处理合同纠纷时,轻过失违约的,可以相应减少违约者承担的违约金数额。
6、责任免除。由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行为人表现了对合同义务和他人利益的漠视态度,因此法律规定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责任不得通过免责条款加以免除。这对于维护合同效力、保障交易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违约当事人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而且还要考察违约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若违约当事人没有过错,即使发生了违约,该当事人也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严格责任原则指在违约的情况下,只要不属于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情形,违约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即决定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考虑违约者有没有主观上的过错。
《合同法》分则中的许多规定中也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来讲,包括两类:一类是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责任,债务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才承担违约责任,这类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同,如《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中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91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九章中保管合同中的无偿保管合同,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中的无偿委托合同,第406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另一类是根据过错确定违约责任,又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合同法》条文中直接出现“过错”字样,如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20条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种情形是债务人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条文中没有出现“过错”字样,如《合同法》第374条规定的有偿保管人保管不善的责任及第394条规定的仓储合同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这些规定来看,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追究违约责任的一项原则。
需要各位读者注意的是,过错程度对违约责任的影响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而“影响”则意味着过错程度只能在某些情况为考虑损害赔偿数额和其他责任的参考因素,而不是作为决定责任范围的唯一依据。在实际中,过错程度对违约责任的影响,在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表现得最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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