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追加债务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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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保证合同纠纷追加债务人吗,保证债权的范围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保证合同纠纷追加债务人吗

一、保证合同纠纷追加债务人

保证合同纠纷要不要追回债务人,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需要起诉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偿还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债权的范围

(一)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

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三)违约金

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

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四)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

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而保证合同纠纷能不能追加债务人,要承担担保方式而定。

如果是一般保证的,要强制执行债务人后,不能清偿债务,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保证合同纠纷追加债务人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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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家里最近出了一些事,涉及到债权转让追加第三人,有很多不是很懂,请问债权转让纠纷第三人是如何追加的?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确定和追加
  一是追加第三人的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是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法律对追加第三人的具体申请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该条规定,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使法院有一定的程序控制余地,避免诉讼的拖延,缩短审理期限。
  三是被追加的第三人应符合严格的条件。对于第三人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法律并非在什么情况下都明确进行了规定,如何确定第三人主要依靠法官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认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被追加的第三人与原被告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在主体、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上要有牵连。
2、被追加的第三人是造成原被告之间纠纷形成的主要过错方,不追加其参加诉讼就不能分清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大小;
3、被追加的第三人不参加诉讼,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四是追加第三人的操作程序。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后,法院应当进行认真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案件有追加必要的,要及时追加,并以笔录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将起诉状、答辩状、追加申请等应诉手续送达被追加的第三人;对递交了书面申请,但没有说明追加理由,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的,或者提供了相关证据,但经法院审查,被追加的第三人与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没有牵连,没有追加必要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追加,该裁定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同时,为了减少法律适用中的争议与分歧,笔者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明确第三人的追加原则,细化工作规范,增强可操作性,给予第三人以程序上或实体上的明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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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
12
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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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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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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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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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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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追加债务人吗,保证债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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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赡养纠纷追加被告嘛,朋友赡养父母发生了一些纠纷,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第一种观点:法院应该依职权追加其他没有被起诉的子女为被告,一并作出调解或判决。
1.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各个子女是否尽了义务,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必须接受法律的审查,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尽管原告有自由诉讼的权利,但子女履行义务是平等的,原告只起诉部分子女,未被起诉的子女是真正尽了义务还是与原告有何约定,是否存在损害部分子女利益的情况,其他人在所不知,不能因原告的自由诉讼而排除未被起诉子女的法定义务,所以,赡养诉讼属必要的共同诉讼。《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两类案件属必要的共同诉讼,一是继承案件中的共同原告,最高院的《民诉意见》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二是赡养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对未起诉的子女,法院应一并追加为被告。尽管司法解释未明确列出,但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整体性和不可交易性,当发生纠纷时,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明确义务的履行情况,从而对缺失义务进行补充和合理分配。
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子女之间应当是均等的,任何子女均无权私自推卸。但如遇部分子女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差时,赡养义务又是整体的、连带的、不可分割的,只有通过加重有能力子女的责任,及时填补这一不足,才能确保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另外,有的老人根据自己对子女的感情好恶或被部分子女胁迫,有意减轻或加重其他子女的责任,损害义务的平等性和其他子女的利益,制造新的家庭矛盾。所以,法院只有通过追加被告,进行全面审查,才能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所有子女都应作为被告赡养诉讼属必要的共同诉讼。《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两类案件属必要的共同诉讼,一是继承案件中的共同原告,最高院的《民诉意见》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二是赡养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对未起诉的子女,法院应一并追加为被告。尽管司法解释未明确列出,但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整体性和不可交易性,当发生纠纷时,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明确义务的履行情况,从而对缺失义务进行补充和合理分配。
律师您好!我是一名记者,我们最近在处理这个赡养的案件,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关于赡养纠纷必须追加吗,谢谢。
[律师回复]
1、不告不理原则
  法院是居中裁判的司法机关,具有高度的被动性,如果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和民事起诉行为,就不可能引起诉讼的发生,此时法院既不能强令当事人起诉,原告对某一对象不愿状告,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如果这种放弃并不违反法律或损害他人权益,法院应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此不作处理。
  
2、诉讼权利的处分性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赡养案件中的原告不要求其某一个或几个子女通过诉讼程序来履行赡养义务,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其表现形式即为没有将该部分子女作为被告。这也正是当事人处分权的表现。
  
3、不追加被告并不违背共同诉讼的目的、精神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即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诉讼标的共同,即所争议法律关系的权利或义务是共同的,既可能是共同享有权利,也可能是共同负有义务。但具体到个案,如果一名或几名义务人已经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而权利人和其他义务人因履行义务发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法院就没有必要通知已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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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案中债权人对债务人追债的方法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讼,追讨债款。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债务纠纷案中债权人对债务人追债的方法有哪些
1.由债务人向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2.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讼,追讨债款。
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原因
1、被告法律意识淡薄,恶意欠款。有的被告借款时就没有还款的打算,其目的就是将原告的金钱占为己有。持这种心态的被告,往往拿到钱后便会远走他乡,逃避债务,待原告发现情况不对,向时,被告已下落不明,难以查找。
2、原告不及时。有的原告基于“和为贵”的传统思想,不希望和被告对簿公堂,一次次向被告索要欠款,在多次索要无果后,才“被迫”着手取证工作,再行向人民,往往时过境迁,被告人或变换住所,或外出务工,以致下落不明。
3、大量流动人口的存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灵活多样的劳动用工合同制,形成全国人口大流动,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被告的下落难以查找。
纠纷赔偿的执行十有八九都很难在短时间内执行到位,债务人只要不认账跑路,债权人往往会很无助。所以,在打官司之前先进行诉前,以保障日后能够顺利执行。
债务纠纷起诉去哪里,债务纠纷起诉流程,债务纠纷
[律师回复] 一、出现债务纠纷到哪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案件。也可以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遇到债务纠纷想要去哪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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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当事人,可分为两情况讨论:一是当案件涉及新证据或事实,需追加相关当事人以查明真相;二是当事人主动申请加入,对案件有直接影响。两种情况均需考虑案件关联性、法律程序和各方权益,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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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代理债务纠纷吗,请律师代理追债需
[律师回复]
1、民间借贷请律师追债做风险代理是要约定风险代理的期限、代理费用的数额等问题。
2、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不预先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3、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可以适用风险代理。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4、风险代理又可分为全部风险代理和部分风险代理。

1)全部风险代理: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代理人协商确定,一般根据案件结果按比例收费,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

2)部分风险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代理人费用后,再根据结果按比例支付代理费,此比例低于上述全风险代理。
5、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自由选择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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