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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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什么区别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一、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盗窃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而盗窃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另一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

3、犯罪对象不同。而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对象则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同时信用卡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是犯罪工具,为本罪所独有;

4、是否退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而盗窃罪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主动退赃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

5、主体要件不同。盗窃罪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均构成本罪;而信用卡诈骗罪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经申办程序而基于诸如借用、拾取、收买、盗窃抢劫等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

二、“透支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

1、主观上“善意透支”。持卡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办卡时材料真实且具备还款能力,只是由于重大变故导致经济状况恶化,暂时无力偿还。

2、客观上积极还款。不仅有积极还款的意愿,还主动配合发卡银行履行还款义务,表现为及时接听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回复短信通知,与银行协商分期还款计划,想方设法先偿还部分欠款

3、欠款数额较小。透支款项低于1万元,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够不上刑事案件。

4、在规定期限还款。虽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但在3个月内还清透支额度的,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行为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还有其他三种形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不管哪种形式的信用卡诈骗都将依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当事人所透支款项仍不会免除,应按照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等总金额进行偿还。违法代价之大不得不引起警醒。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什么区别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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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而且还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而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财产权,属单一的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诈骗罪主要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主动状态。即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也处于主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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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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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
诈骗罪与盗窃罪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是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存在明显差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单位)占有。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是盗窃罪与诈骗罪所采取的犯罪手段有所区别。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所采取的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子采取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未发觉的手段、方法,将财物据为己有,如顺手牵羊、深夜撬门扭锁、公共场所扒窃的手段等。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常见的诈骗方法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伪造文书或者证件、涂改单据等,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 三是在行为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构成诈骗罪。受骗者在处分财产时必须有处分意识,即意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对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我们可以根据一个案例来进一步的说明。
怎么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犯财产罪包含了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占有型。但是诈骗罪和盗窃罪又是有区别的,盗窃罪是属于秘密窃取型犯罪,诈骗罪是属于骗取型犯罪,关于两者的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这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等罪的主要特征。盗窃公私财物,如果数额较大,即构成盗窃罪;偷窃小量财物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数额大小的计算,应根据盗窃物的实际价值,而不是根据销赃所得。行为人企图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仅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仍应按盗窃罪(未遂)处理。盗窃罪的一个严重表现形式是惯窃罪。惯窃一般是指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盗窃次数多,数额大,并以盗窃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量刑。“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指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金库、珍贵文物、重要军事物资、救灾物资数额巨大的,等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特点是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从而仿佛“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这是诈骗罪区别于抢劫、抢夺、盗窃等罪的主要特征。诈骗公私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诈骗罪;骗取小量财物,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诈骗罪的一个严重表现形式是惯骗罪。惯骗一般是指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诈骗次数多,数额大,并以诈骗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诈骗罪同有的民事债务纠纷表面上很近似,区别的关键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欺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例如向人借钱借物不能如期偿还,或受委托代管财物而违约挪用一时不能退还,只要行为人不弄虚作假欺骗对方以便侵吞这笔财物,就不能定为诈骗;相反,以借贷或代购物品为名,财物到手后就据为己有,毫无归还之意,则应以诈骗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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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诈骗罪有何区别
1、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性质不同。2、盗窃罪与诈骗罪所采取的犯罪手段来讲,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3、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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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电信诈骗罪中,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授权说较具合理性。实际上,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案例一中张某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根据前述三种不同观点得出的结论并无不同,你现在到他家去将车推过来。”吴某信以为真,推来摩托车交给张某,张某迅速把摩托车低价卖出并借故解雇王五。案例 二、丙是乙的家庭保姆,甲从丙手中得到西服后逃走。【法理浅析】在大多数情况下,区别诈骗与盗窃并不困难,但在三角诈骗的场合,行为人完全可能使用欺骗的手段。在案例一中,并未超出乙的授权,可以认为丙具备处分西服的权限和地位。综上,乙不在家时【案情】案例 一、张某是摩托车维修店的老板,我是来取西服的。”丙信以为真,遂将西服交付给甲,应认定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如没有,应认定为三角诈骗罪。在大陆刑法理论上,利用不知情的被骗者的行为窃取被害人的财物。此种情形下,被骗人和受害人相分离,但没有时间送来,应根据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来区分。如有:“李某前天告诉我要维修摩托、阵营说和授权说等三种观点,相对而言,从社会生活的一般常理出发,便能够判断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和地位,员工吴某显然不具备处分李某摩托车的权限和地位;在案例二中,保姆丙把主人乙的西服拿去干洗,吴某无罪。案例二中,某日,其发现李某家的门前停着辆未上锁的摩托车,便欺骗本店员工吴某说,便需要讨论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界限。一般来说,行为人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乙让我来把他的西服拿到我们公司干洗,判断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一般有主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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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盗窃罪与诈骗罪有明显区别,这主要表现在客观行为的本质特征上。
1、构成诈骗罪的核心条件是行为人以欺骗方法使受害人“自愿、主动”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和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先后有序的四个部分:
(1)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
(2)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
(3)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4)行为人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这四个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逻辑顺序,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锁链,环环相扣,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的原因,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结果,循序渐进,因果分明,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前后顺序也不能颠倒,否则不能成立诈骗罪。
2、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受害人财物。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犯罪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乘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不在场时,将财物偷走;另一种是虽然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等在场,但是犯罪行为人却乘其不备进行偷窃。秘密窃取具有时间性要求,是就窃取财物当时而言的。秘密获取只是窃取财物的直接手段,而不是概指整个盗窃过程的作案手段。
由此可见,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不能被犯罪行为的表象特征所迷惑,应抓住犯罪主行为的本质特征加以分析。不管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采用了哪一种或者哪几种诈骗手段,只要该诈骗行为是为秘密窃取财物这一主行为制造机会、创造条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准备作用,且受害人不是自愿交付财物,而是在自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对其财物的所有权的,就应根据犯罪主行为即秘密窃取行为的性质认定为盗窃罪,不能仅依据犯罪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即认定为诈骗罪。
盗窃毒品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界限不难区分,容易混淆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一、犯罪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而且还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而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财产权,属单一的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诈骗罪主要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主动状态。即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也处于主动状态。
一、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看,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
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区别诈骗罪和盗窃罪最关键的是要厘清行为人取得财产到底是其窃取的,还是所有人或持有人自愿处分。
三、从犯罪客体看,的行为侵害了国家金融制度中的信用卡管理制度。某伪造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取得银行卡和手机卡,通过“支付宝”及“微信”支付的方式将被害人的存款转走的,同时使银行向本无权支配使用该银行卡账户下钱款的被告人错误地进行支付,侵害了信用卡的正常结算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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