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过错方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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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婚姻过错方赔偿标准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婚姻过错方赔偿标准是什么

赔偿标准根据过错方对婚姻的损害程度以及受害人需求的标准而定,如果对无过错方造成了重大伤害,需要给予经济赔偿

1、过错方标准。

(1)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反映。

这些具体情节反映着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应受到惩罚的程度也不同。

(2)认错态度。

过错方的事后态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如果过错方于事后积极承认错误并积极抚慰受害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要考虑到过错方态度的因素。

除了金钱等物质补偿,还可要求过错方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达到抚慰受害方的目的。

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从一个方面反应过错方的态度。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比较容易衡量的一个标准,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的现实,应着重考虑过错方经济能力这一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人,收入也是千差万别的,如果过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就是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另外,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否则,不顾过错方状况,判以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在实际中又得不到执行,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无疑是对受害人的又一次伤害。

2、受害人标准。

(1)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

不同性别、年龄段、性格的人对精神伤害的抗击能力和恢复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同样的过错行为,在不同的受害人身上产生截然不同的后果。

在考虑受害人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时,一般认为,女性受到同等侵害时产生的精神痛苦要大于男性,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对当事人和案情更加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恰当的评判。

(2)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不仅影响着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能否达到预期,达到抚慰的目的,有时甚至影响到受害人及其子女以后的生活。

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还必须抚养孩子,数额很少的损害赔偿,可能会给受害人及子女以后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离婚损害赔偿就不应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应着重考虑受害人财产方面的损失。

男女离婚只有存在有过错方犯错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赔偿,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均未犯错,是不可以申请赔偿的,财产分割的标准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关于离婚赔偿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是诉讼解决,法院会根据过错方对婚姻的伤害做出赔偿判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婚姻过错方赔偿标准是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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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结婚三年,一直对男方和男方家庭付出,现在男方要跟我提出离婚,我想知道婚姻中女方无过错如何婚姻维权?
[律师回复] 离婚时,无过错女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具体如何索赔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外遇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外遇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也称作婚外情、出轨。外遇包括不正当男女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因外遇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只有构成《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须满足的条件
  
1、必须是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2、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
  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时机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解释
(一)第三十条规定: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出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新《婚姻法》的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注意:《婚姻法》解释
(一)第三十条规定的“离婚后一年”指的是离婚判决生效或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一年,而非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因此,如果在离婚一年后才发现系因“第三者”导致离婚或者才发现家庭暴力导致伤势严重的,不能再起诉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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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有过错方赔偿标准是什么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说明,如果因为夫妻的任意一方的过错造成的离婚,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出现过错的一方进行离婚损害的赔偿,这个赔偿可以由双方之间私下先协商,或者是在法院审判的时候提出,由法官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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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过错方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上的离婚过错方是指:
1、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实施家庭暴力的;
3、重婚的;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仍应坚持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过错方愿意接受调解和好,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有过错一方持谅解和争取的态度,应该判不离。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并且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协议书丢失怎么办在夫妻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向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是一式三份,也就是在民政局留了一份归档。当夫妻的离婚协议书丢失后,请不要着急。离婚协议书丢失是可以补办的,您只要拿着您的离婚证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工作人员会把你们的档案调出来之后,根据其本人的申请,把曾经办理离婚登记时,交给民政局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就可以了。另外如果您丢的只是一份离婚协议书,是不会影响您的再婚登记的,您直接按正常程序办理就可以。但是如果您丢失的是离婚证,那么您需要向民政局申请补办一本离婚证,再办理再婚手续。还要补充一点的是,如果您丢失的是的离婚判决书或是调解书,您需要去复印一份原件,加盖公章后,才能够进行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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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实施家庭暴力的;
3、重婚的;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仍应坚持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过错方愿意接受调解和好,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有过错一方持谅解和争取的态度,应该判不离。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并且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协议书丢失怎么办在夫妻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向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是一式三份,也就是在民政局留了一份归档。当夫妻的离婚协议书丢失后,请不要着急。离婚协议书丢失是可以补办的,您只要拿着您的离婚证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工作人员会把你们的档案调出来之后,根据其本人的申请,把曾经办理离婚登记时,交给民政局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就可以了。另外如果您丢的只是一份离婚协议书,是不会影响您的再婚登记的,您直接按正常程序办理就可以。但是如果您丢失的是离婚证,那么您需要向民政局申请补办一本离婚证,再办理再婚手续。还要补充一点的是,如果您丢失的是的离婚判决书或是调解书,您需要去复印一份原件,加盖公章后,才能够进行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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