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转让非专利权需要签订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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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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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企业对外转让非专利权需要签订合同吗问题带来帮助。
企业对外转让非专利权需要签订合同吗

一、企业对外转让非专利权需要签订合同吗

需要,转让非专利技术属于技术转让,具体应该是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需要签订相应的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合同,并在合同内约定相关技术转让和实施的细节。

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非专利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各种技术和经验。如独特的设计、造型、配方、计算公式、软件包、制造工艺等工艺诀窍、技术秘密等。企业无形资产的一种。非专利技术与专利权一样,能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在未来岁月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与专利权不同的是:非专利技术没有在专利机关登记注册,依靠保密手段进行垄断。

二、专利权包括什么

1、独占实施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而权利人可以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可以独占地使用该专利技术/设计、可以独占地销售专利产品。

2、转让权

权利人有权将自己所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

权利人可以授权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一定费用。

4、标记权

可以在专利产品及其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

在受到专利侵权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部门请求停止侵权。

6、放弃权

可以书面声明放弃自己的专利权。

7、质押

可以将自己的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

企业转让非专利权时,需要订立转让合同,需要明确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非专利技术和专利权是不一样的,非专利技术没有进行登记,需要依靠保密手段进行垄断,专利权可以保护专利权人,可以给专利权人带来经济效益,取得专利权的方式有两种。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企业对外转让非专利权需要签订合同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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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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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的价款不构成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之规定,若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注册商标取得之所得,构成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缴纳预提所得税。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之规定,以及税收执法实践,转让注册商标使用权即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情形下所获得的价款,方构成特许权使用费;而在转让注册商标所有权情形下所取得的价款,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当然亦不能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相关条款予以征收预提所得税。
同样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以及税收执法实践,非居民企业许可专利使用权在境内使用而收取价款的,该等价款构成特许权使用费;而转让专利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则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
故,转让注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取得的价款,并不构成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从而不能适用该等条款征收预所得税。
2、转让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的价款,是否构成财产转让收入,从而是否征收预提所得税之争辩
在目前的税收执法实践中,关于非居民企业转让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是否构成财产转让所得,从而征收预提所得税,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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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之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应为“转让财产收入”,应将其来源于境内的“转让财产收入”申报缴纳预提所得税。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之规定,其中不动产转让所得依不动产所在地为原则确定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即不动产在境内的,非居民企业转让该等不动产即应当按照转让财产所得申报缴纳预提所得税;其中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即股权、股份等资产转让取得的所得,则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为原则确定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即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转让该等权益性投资资产取得的所得,亦应当按照转让财产所得申报缴纳预提所得税;而就动产转让所得而言,则其转让该等动产之企业或者机场场所的所在地为原则,确定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即若转让动产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动产转让所得方构成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并应申报缴纳预提所得税。相反,若转让动产的企业在中国境外,则即使被转让的动产在中国境内,非居民企业也无须就该等动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境内缴纳预提所得税。
该论者认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财产转让所得来源的确认作出了明文的列举式规定,即不动产转让所得、动产转让所得以及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则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之财产(资产)之预提所得税的征缴,均应依照上述标准分类进行判断确定。而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显然不属于不动产,也不属于权益性投资资产,从而其应当归类于动产或者按照动产转让所得的确定原则以判断其是否属于中国境内取得。而根据动产转让所得来源地的确认原则,非居民企业所在地系属境外,而不在中国境内,从而非居民企业转让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的所得,不构成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而不属于中国税收管辖,无须在中国境内缴纳预提所得税。
2、第二种观点认为,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所得,不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之财产转让中的“动产转让”所得为标准进行确定,而应按照所得税属地管辖的一般原则确定,从而该等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之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进而非居民企业取得该等所得应缴纳预提所得税
与前述第一种观点相反,该论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等相关条款关于财产转让所得来源的确认仅为例举式规定,即对不动产、动产和权益性投资资产作出了明确,但并非对所有财产(或者资产)作出了规定。对于所例举的财产,其转让所得来源的确认当然以该等规定为标准;而对于未例举的财产,并非不征预提所得税,而应依据所得税法一般原则加以判断。
就本案非居民企业所转让之境内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而言,前述第一种观点将其作为“动产”处理,从而依照动产转让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就征缴与否作出认定,显然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以及第二节“权利质权”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相关规定,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属于权利物权客体,既非不动产也非动产。因此,将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想当然的涵盖于动产范畴之内,缺乏民商事法律依据和基础。
另一方面,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动产作出明确、专门性的界定,其所谓动产,应认为是借用民商上动产的概念。而如前所述,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并不属于民商法上动产的一部分。故,在所得税层面,当然也不宜将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直接归属于动产范畴;进而,以动产标准据以判断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转让所得来源的确定,其不当性应是不言自明的。
该论者进一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十六条之规定,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转让取得之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就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转让所得来源确认标准作出专门规定。根据税收属地管辖原则,鉴于转让标的即注册商标系属在中国境内注册,其核心利益和价值均在中国境内体现,故,非居民企业转让该等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收入,无论该等收入系由境内企业支付或者由境外其他非居民企业支付,其来源于均为中国境内。从而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境内缴纳预提所得税。
笔者认为,前述第二种观点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所得税税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正确的。另外,研析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来源确认原则,权益性投资资资产如股权、股份等,作为一种权利客体,尽管其性质与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有所区别,但其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应是没有争议的。而现行所得税法在确认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来源标准时,明确规定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即转让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其确认原则与动产具有本质差异。因此,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其收入来源确认标准与权益性投资资产具有一致性,应是合理的,不违背相关税法规定。故,本案非居民企业A转让其在中国境内的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所有权,并取得之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在境内缴纳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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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等文件的规定,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能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居民纳税义务人,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不享受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按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此外,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资企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全能范围。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权能范围是指居民企业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的许可使用权。
3、技术转让的客体范围。根据财税【2010】111号文的规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客体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此外,上述技术转让的范围虽然没有特别提及技术秘密,但技术秘密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重要储存形式,也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资产之一。从财税【2010】111号文所列举的技术类知识产权看,技术秘密的转让也应该在技术转让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之内。
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以上就是关于专利技术转让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专利技术转让是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之一,因此,国家在与专利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服务、转让方购买研发设备、技术转让收入的所得税优惠等许多方面都给予了优惠政策。上述内容就是对问题 非居民企业专利转让免税吗 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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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一个亲戚想要转让非专利技术,但是不知道具体怎么办理,想知道企业转让非专利技术需要哪些程序流程?
[律师回复] 第一步:寻找专利转让的途径。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最基本的一个环节,而且也非常容易实现。宣召专利转让的方法其实有很多,例如可以在专利网站上进行转让,也可以委托专利中介机构,甚至还可以自己寻找相关的企业等方式。
第二步: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这是专利转让流程关键一步。只有专利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取得一致的意见之后才能有效地开展之后的转让相关工作。在转让合同中,对于双方的利益都应该有明确地文字内容。
第三步:双方准备好专利转让需要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应该严格地按照规定的形式进行填写,这样就可以缩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文件的时间,加快审核的速度。
第四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将相关的文件递交给专利局。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重要的一个部分。因为只有专利局审核通过后才能让专利转让具有法律依据。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会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选择适当的专利代理机构也是这个过程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细节。
第五步:专利转让流程的最终环节就是等待专利转让结果。当专利局审查后,会对审查结果做出通知。如果审核通过的话,专利局一般会在2到6个月内发专利转让合格通知书。并且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库中查询到相关的变更结果。以上是对企业转让非专利技术流程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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