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同学如何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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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故意伤害致死同学如何处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故意伤害致死同学如何处罚?

一、故意伤害致死同学如何处罚?

故意伤害致死同学将会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来处罚。故意伤害罪就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由我国刑法规定可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判处刑罚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而定。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导致他死亡,这种情况是属于后果非常严重的,所以便是需要按照严厉的处罚来进行,通常状况之下的话都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一般情节的话,就是要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可。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故意伤害致死同学如何处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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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护墙垮塌致学生2死3伤,学生在学校受伤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学生在学校受伤如何处罚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事件经过】
教学楼楼顶矮墙掉落砸中多名学生
发生事故的学校凯里学院附中位于凯里市清平南路116号,是贵州省省级重点中学,曾出过多名中考状元。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凯里学院附中由原师专附中和凯里师范合并后,再由凯里学院整合的普通完全中学。
目击者称,楼顶的矮墙塌落时没有任何征兆,突然间就掉落下来,事发时,大约有5名学生在教学楼门前,全部被砸到。该校一名学生对新京报记者透露,此前教学楼并未发生过坍塌事故,也没有发现明显的裂缝。
昨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凯里市120急救中心了解到,黔东南州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死者,两名伤员,接回一名疑似脊柱损伤患者,目前意识清醒,正在检查中,另一名头颅损伤患者由贵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贵二附院)接走。贵医二附院急诊科一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送来的受伤学生受伤部位主要为头部和背部,目前正在做详细检查。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死者是一名初二女学生,成绩优异。
事发当天下午,凯里市委宣传部通报证实,凯里学院附中2号楼楼顶周围的女儿墙(建筑物屋顶四周围的矮墙)发生垮塌。
据中广网官微报道,事故已造成2名学生死亡,3人受伤。知情人称,学校相关领导曾就教学楼危险,向当地政府申报重建,但未获批复。
事故楼为老旧楼房当地持续雨天
昨日下午,凯里学院附中对面一家火锅店老板向新京报记者介绍,垮塌的教学楼是初中部使用的一处旧楼。“学校里面有两栋楼很旧,这是其中一栋,好像是因为电线杆倒下来砸到了那面墙。”
“教学楼后方有个小山坡,下面就是厕所,也有塌方的安全隐患。”一名初二学生家长李女士称,事故教学楼确实比较老旧。
已经毕业的校友娜娜说,学校使用的是原来师范学院的旧楼,大概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左右建造的三层楼房。
此外,多位当地居民称,老旧楼垮塌或许受到天气影响。新京报记者查询当地天气情况发现,凯里市持续一月来以阴雨天为主,大到暴雨甚至冰雹。
对于教学楼的老旧程度、安全隐患和事故原因,凯里市委宣传部昨晚表示,目前住建、安监等部门正在调查,将尽快对外公布结果。
课前突遇矮墙垮塌 一名学生当场被砸死
事发时,初三学生王同学正准备去教室上课。王同学告诉新京报记者,初三教室在二楼。上学时,课前预备铃刚打响,“我立马跑回教室里,突然听到‘轰’的一声,就看见那个墙塌下来,扬起一阵土。”王同学说,垮塌时,教学楼门前有5个学生,“我差点被砸到,幸亏门口一位老师把我拉进了教室。”王同学说,一名女同学当场被墙体砸到不省人事。随后,在老师组织下,教学楼内的全体师生被撤离到学校操场。
另一名初一学生阿乐称,事发时自己正在二楼教室内等待上课,二楼有一间办公室,其余全部为教室。“当时许多砖头砸在第二层办公室阳台下方位置,那个女同学刚好在阳台的斜边,被当场砸死了。”
多名学生表示,事发后学校已停课,校方通知次日继续停课,4月13日的中考体育科目照常进行,具体上课时间班主任将另行通知。
学校护墙垮塌致学生2死3伤,学生在学校受伤该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学生在学校受伤如何处罚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事件经过】
教学楼楼顶矮墙掉落砸中多名学生
发生事故的学校凯里学院附中位于凯里市清平南路116号,是贵州省省级重点中学,曾出过多名中考状元。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凯里学院附中由原师专附中和凯里师范合并后,再由凯里学院整合的普通完全中学。
目击者称,楼顶的矮墙塌落时没有任何征兆,突然间就掉落下来,事发时,大约有5名学生在教学楼门前,全部被砸到。该校一名学生对新京报记者透露,此前教学楼并未发生过坍塌事故,也没有发现明显的裂缝。
昨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凯里市120急救中心了解到,黔东南州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死者,两名伤员,接回一名疑似脊柱损伤患者,目前意识清醒,正在检查中,另一名头颅损伤患者由贵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贵二附院)接走。贵医二附院急诊科一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送来的受伤学生受伤部位主要为头部和背部,目前正在做详细检查。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死者是一名初二女学生,成绩优异。
事发当天下午,凯里市委宣传部通报证实,凯里学院附中2号楼楼顶周围的女儿墙(建筑物屋顶四周围的矮墙)发生垮塌。
据中广网官微报道,事故已造成2名学生死亡,3人受伤。知情人称,学校相关领导曾就教学楼危险,向当地政府申报重建,但未获批复。
事故楼为老旧楼房当地持续雨天
昨日下午,凯里学院附中对面一家火锅店老板向新京报记者介绍,垮塌的教学楼是初中部使用的一处旧楼。“学校里面有两栋楼很旧,这是其中一栋,好像是因为电线杆倒下来砸到了那面墙。”
“教学楼后方有个小山坡,下面就是厕所,也有塌方的安全隐患。”一名初二学生家长李女士称,事故教学楼确实比较老旧。
已经毕业的校友娜娜说,学校使用的是原来师范学院的旧楼,大概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左右建造的三层楼房。
此外,多位当地居民称,老旧楼垮塌或许受到天气影响。新京报记者查询当地天气情况发现,凯里市持续一月来以阴雨天为主,大到暴雨甚至冰雹。
对于教学楼的老旧程度、安全隐患和事故原因,凯里市委宣传部昨晚表示,目前住建、安监等部门正在调查,将尽快对外公布结果。
课前突遇矮墙垮塌 一名学生当场被砸死
事发时,初三学生王同学正准备去教室上课。王同学告诉新京报记者,初三教室在二楼。上学时,课前预备铃刚打响,“我立马跑回教室里,突然听到‘轰’的一声,就看见那个墙塌下来,扬起一阵土。”王同学说,垮塌时,教学楼门前有5个学生,“我差点被砸到,幸亏门口一位老师把我拉进了教室。”王同学说,一名女同学当场被墙体砸到不省人事。随后,在老师组织下,教学楼内的全体师生被撤离到学校操场。
另一名初一学生阿乐称,事发时自己正在二楼教室内等待上课,二楼有一间办公室,其余全部为教室。“当时许多砖头砸在第二层办公室阳台下方位置,那个女同学刚好在阳台的斜边,被当场砸死了。”
多名学生表示,事发后学校已停课,校方通知次日继续停课,4月13日的中考体育科目照常进行,具体上课时间班主任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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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必须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过,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所以,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两种形式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相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出现任何结果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虽然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持的是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
【以案说法】
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
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李四由于张三的外力作用而摔下楼梯受伤、死亡。该外力无论是抱,是推,均是张三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张三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且死亡的后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故张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三亲属能对李四方作部分赔偿,可酌情对从轻处罚。
另,张三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李四死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因李四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本案中,对于张三行为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在与李四等人发生殴打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自己采用抱、推等手段致摔下楼梯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张三的行为虽然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并最终死亡,但张三的行为是在挣脱李四时的一种无意识行为,不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最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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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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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的学校凯里学院附中位于凯里市清平南路116号,是贵州省省级重点中学,曾出过多名中考状元。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凯里学院附中由原师专附中和凯里师范合并后,再由凯里学院整合的普通完全中学。
目击者称,楼顶的矮墙塌落时没有任何征兆,突然间就掉落下来,事发时,大约有5名学生在教学楼门前,全部被砸到。该校一名学生对新京报记者透露,此前教学楼并未发生过坍塌事故,也没有发现明显的裂缝。
昨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凯里市120急救中心了解到,黔东南州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死者,两名伤员,接回一名疑似脊柱损伤患者,目前意识清醒,正在检查中,另一名头颅损伤患者由贵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贵二附院)接走。贵医二附院急诊科一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送来的受伤学生受伤部位主要为头部和背部,目前正在做详细检查。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死者是一名初二女学生,成绩优异。
事发当天下午,凯里市委宣传部通报证实,凯里学院附中2号楼楼顶周围的女儿墙(建筑物屋顶四周围的矮墙)发生垮塌。
据中广网官微报道,事故已造成2名学生死亡,3人受伤。知情人称,学校相关领导曾就教学楼危险,向当地政府申报重建,但未获批复。
事故楼为老旧楼房当地持续雨天
昨日下午,凯里学院附中对面一家火锅店老板向新京报记者介绍,垮塌的教学楼是初中部使用的一处旧楼。“学校里面有两栋楼很旧,这是其中一栋,好像是因为电线杆倒下来砸到了那面墙。”
“教学楼后方有个小山坡,下面就是厕所,也有塌方的安全隐患。”一名初二学生家长李女士称,事故教学楼确实比较老旧。
已经毕业的校友娜娜说,学校使用的是原来师范学院的旧楼,大概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左右建造的三层楼房。
此外,多位当地居民称,老旧楼垮塌或许受到天气影响。新京报记者查询当地天气情况发现,凯里市持续一月来以阴雨天为主,大到暴雨甚至冰雹。
对于教学楼的老旧程度、安全隐患和事故原因,凯里市委宣传部昨晚表示,目前住建、安监等部门正在调查,将尽快对外公布结果。
课前突遇矮墙垮塌 一名学生当场被砸死
事发时,初三学生王同学正准备去教室上课。王同学告诉新京报记者,初三教室在二楼。上学时,课前预备铃刚打响,“我立马跑回教室里,突然听到‘轰’的一声,就看见那个墙塌下来,扬起一阵土。”王同学说,垮塌时,教学楼门前有5个学生,“我差点被砸到,幸亏门口一位老师把我拉进了教室。”王同学说,一名女同学当场被墙体砸到不省人事。随后,在老师组织下,教学楼内的全体师生被撤离到学校操场。
另一名初一学生阿乐称,事发时自己正在二楼教室内等待上课,二楼有一间办公室,其余全部为教室。“当时许多砖头砸在第二层办公室阳台下方位置,那个女同学刚好在阳台的斜边,被当场砸死了。”
多名学生表示,事发后学校已停课,校方通知次日继续停课,4月13日的中考体育科目照常进行,具体上课时间班主任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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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同学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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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必须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过,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所以,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两种形式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相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出现任何结果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虽然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持的是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
【以案说法】
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
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李四由于张三的外力作用而摔下楼梯受伤、死亡。该外力无论是抱,是推,均是张三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张三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且死亡的后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故张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三亲属能对李四方作部分赔偿,可酌情对从轻处罚。
另,张三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李四死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因李四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本案中,对于张三行为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在与李四等人发生殴打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自己采用抱、推等手段致摔下楼梯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张三的行为虽然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并最终死亡,但张三的行为是在挣脱李四时的一种无意识行为,不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最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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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致被害人有过错,自首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本案,犯罪嫌疑人还可以通过积极赔偿,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9,双方达成谅解等方式;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法定刑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适当降低其责任,而自首情节,可以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的个案必须结合详细的案情,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故意伤害致死的、方式、罪行轻重,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理;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犯前款罪;犯罪较轻的;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4、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不掌握情况,在此无法作出相对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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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同学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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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区分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律师回复] 在许多正当防卫的案件中,防卫过当都是其量刑情节必须要考虑的而范畴,其不同于其他犯罪,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你们两者有什么区别呢?本文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一、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差别主要是主观意识上的,防卫过当的主观意思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防范和阻止,但是防卫的措施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对过当造成的伤害后果是过失;而故意伤害是以伤害对方身体,侵害对方健康权为目的的故意侵权行为。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因防卫过当造成相对人重伤或死亡,一般会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且应当从轻处罚,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故意伤害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则要重的多,根据后果严重性、主观恶意程度不同,量刑范围很大。从拘役开始,严重的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三、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故意伤害致死会该如何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故意伤害致死会该如何判?问题解答如下, 这是刑法条款,你自己看吧:
认定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 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罪(未 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 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 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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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同学要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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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打架致死如何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故意伤害罪致死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二、打架伤人是故意伤害吗
打架致他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2、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
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为准。
3、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4、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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