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是什么罪名?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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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私分罚没财物是什么罪名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私分罚没财物是什么罪名?

一、私分罚没财物是什么罪名?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

二、罚没财产的刑罚由谁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构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时适用民事执行中的交付措施,判决没收的特定物遭到不能抗拒的灾害灭失后,不需要继续执行,应作为执行终结处理。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也就是说,没收财产存在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没收部分财产,一种是没收全部财产,其中没收全部财产的,要适当预留一定数额的扶养费用。对具体罪名规定的没收财产刑并未指明是没收部分财产还是没收全部财产,更遑论没收财产的具体数额了,完全由审案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决,操作空间过大,导致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弹性较大。

三、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是私分罚没财物罪,没收财产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公安机构共同执行,公安机构没有单独的执行权,不能单独执行没收财产的决定。没收财产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可适用于刑事案件,也可适用于行政案件。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私分罚没财物是什么罪名?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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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物罪要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刑法》的明确规定可以看出,是否成立私分罚没财物罪主要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犯罪主主体是单位。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二)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三)客观上具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且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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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行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危害严重。为严厉打击盗窃犯罪分子,刑法规定了盗窃罪,对于那些小偷小摸行为,尚不构成盗窃罪的,也应当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认定为盗窃行为,如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而占用的,或者明知是他人财物不问自取,用后立即归还的,均不属于盗窃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可能构成抢夺或者抢劫的行为。秘密窃取是盗窃行为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行为的主要标志。三是,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里所说的“公私财物”,包括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其中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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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的罚款。例如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授权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机构,对参观文物时毁坏文物者所处以的罚款。此类罚没财物,依据我国财政部1993年《关于对行政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均当折价上缴国家财政,拒不上缴而擅白留作单位自用者,属行政违法行为;拒不上缴而又集体加以私分者,构成本罪行为。由于本罪行为既违犯了上述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所有权利,因而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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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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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私分的标的,既可以是应当上缴同家的罚没的款项,也可以是应当上缴的罚没的物品,私公的方武既可以是按人头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职位、职称、工作业绩、岗位的不同有所侧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数,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体私分,也可以是持续性地集体私分,例如海关对对罚没的摄像机,采取随罚随分的方式,持续性地私分给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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