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涉嫌犯帮信罪不一定会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怎么判断帮信案件的当事人是否“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
1、可以通过判断帮信案当事人态度来判断是否有“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
争取“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是贯穿于整个案件的过程的,而且这两点的联系也是最为密切的,所以就把这两点综合起来看待。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就已经记录在案了。从第一次笔录开始,就能看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交代案情、积极退赔退赃、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等,一般都是可以认定为有悔罪表现的。需要着重提出一点的是,如果有前科劣迹,无论是什么前科劣迹,只要是在公安系统中有记录的,都会给办案人员一种“不老实”“不悔改”的初步印象,这种情况下,想要争取悔罪表现就比较难了,此时更需要律师在不同阶段与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与办案人员积极斡旋,甚至是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配合,总的来说就是尽最大努力寻找有利情节。
2、争取“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奢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办法
(1)在实践中,除了要结合案情分析判断论证之外,还有一种方式可以争取到这一点,那就是促进办案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这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是可以的,但是这是有风险的,所以要慎重,如果最终出具的调查报告对犯罪嫌疑人不利,那么争取缓刑的目的基本达不到了。
(2)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根据案件开展情况,适时提出法律意见,而不是盲目的在所有阶段都提。比如在侦查机关最好不提,因为这个时候,律师无法阅卷,无法了解到案件细节和具体情节,冒然提出反而会让犯罪嫌疑人更加被动。
(3)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就不一样了,辩护律师可以阅卷,然后根据阅卷情况向承办检察官提辩护意见,在检察官形成量刑建议的雏形之前最为有效,一旦检察官阅卷之后对于量刑建议大致确定之后,辩护律师前期介入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了,还是那句话,越早与检察官沟通,争取缓刑的机会越大,如果能够在这个阶段促使检察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奢有重大不良影响”作出调查结论,那对于争取缓刑是非常有利的。
(4)到了审判阶段想要争取这一点就比较难了,也是最后的机会了,这个时候要根据检察院是否提量刑建议以及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来选择是否庭前提交法律意见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来争取。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辩护律师是要有选择性的采取辩护策略的,并不是所有案件都会采取一种辩护形式,“专业”是辩护的基石,“灵活”才是辩护的精髓。
三、客观提供了帮助行为就会构成帮信罪吗?
1、客观提供了帮助行为不一定就会构成帮信罪
构成帮信罪必须同时满足:
(1)主观上明知被帮助对象存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
(2)客观提供了帮助行为
(3)情节严重。
2、对主观明知的理解
(1)由于“明知”属于行为人主观意志,而实践中对于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明知”的证明比较困难。行为人在出售银行卡之初是否具有主观上“明知”故意,估计只有行为人心里最清楚。而人都具有避重就轻的心理趋势,在被抓时,所作口供基本上都表示自己主观上不“明知”,侦查机关所收集的客观证据往往也很难证明行为人主观存在“明知”,所以导致侦查机关一般只能靠“反复”给行为人做口供,最后片面的倚重行为人的口供来证明认定主观“明知”。
(2)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是否实施具体犯罪活动并不是明确知道的,而是凭感觉推测、认为被帮助的对象好像、可能会实施犯罪活动。而司法机关则根据行为人口供,就将行为人的这种可能性的认知与帮信罪中的“明知”划上等号,进而认定行为人构成帮信罪。
需要明确的是,帮信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若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则法院会认定帮信行为人犯罪了。阅读此文后,对帮信罪40万怎么判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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