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团伙的组织者定什么罪?
帮信团伙的组织者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帮信罪,具体来说,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帮信罪的罪名就成立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帮信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帮信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包括行为主体不同、主观内容不同、侵犯的法益明显不同等。
1、行为主体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位可以构成,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才能构成。
2、主观内容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且系为了获取对价性酬劳而提供帮助行为;诈骗罪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定罪量刑思路不同等。
3、二者侵犯的法益明显不同
诈骗是侵财类犯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帮信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
当提供“两卡”的行为造成了具体法益的侵害时,可能同时构成两罪;而造成的法益侵害具有抽象性、概括性时,则不适合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4、客观方面有所区别
对于一般性帮助行为,如提供场所、资金支持的行为,一般认定为诈骗犯罪。帮信罪的帮助行为,限定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方面。在这一范围,存在两罪的竞合关系。
5、主观故意的一致性判断
(1)帮助行为人与诈骗行为人不存在主观通谋时,可构成帮信罪。
(2)意联络无法查清或者行为人仅具有间接的故意时,可构成帮信罪。
(3)助行为人与诈骗行为人存在事前或事中通谋,则可构成诈骗罪。
三、帮信罪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帮信罪不起诉包括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
1、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 -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应当不经过补充侦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只有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经过补充侦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证据或基本的证据,或者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又无法查证属实,各种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结论的,等等,都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但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没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经过-次补充侦查,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而又没有必要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比如在侦查当中把事实搞错了,或者对法律理解有误,把不属于犯罪的情况当作犯罪来追究,或者把无辜的人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也有的是因为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这主要是指犯罪情节轻
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没有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有的是过失犯罪,情节也比较轻,不判处刑罚,更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另一种情况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如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刑法》对这些情况分别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有些可以免除处罚,有些应当免除处罚。
不管是否是团伙犯罪,只要法院审理帮信案件之后,认定帮信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那么就有可能会认定帮信罪的罪名成立。如果对帮信团伙的组织者定什么罪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