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一年半是可以减刑的。如果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因此被判刑一年半的,最多可减刑9个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的期限是什么?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法律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规定: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对减刑、假释具有监督权,但是法律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权的程序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只是原则性规定,对于如何开展减刑、假释监督,如何保障减刑、假释监督效力,以及减刑、假释监督具体程序依据,没有具体规定,导致检察监督活动的过程无法可依,监督乏力。在减刑、假释工作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以在原则性规定基础上逐步实行同步检察监督,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检察监督力度不强,检察全权威性不能充分体现。由此看出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立法存在缺陷,以不能适应当前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工作。
三、减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程序规定存在滞后性、局限性,缺乏对事前、事中监督,致使检察监督权同步性得不到切实、充分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只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进行检察监督”,而对前阶段即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提请程序和法院审理程序的监督没有做出相应规定。由于检察监督手段不完备,使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依据减刑、假释进行"事后监督"不能使其刑罚执行监督权得到充分切实的实现。在减刑、假释工作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以在原则性规定基础上逐步实行同步检察监督,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检察监督力度不强,检察全权威性不能充分体现。由此看出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立法存在缺陷,以不能适应当前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工作。
判刑一年半能减刑吗,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减刑必须是符合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所规定的条件,然后就是可以执行减刑的程序。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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