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三个月能判吗?
1、刑事案件三个月不一定能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的情形: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1、刑事案件撤案后不一定能再次立案。
撤销案件后 如果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是可以再报案的。否则 ,报案也不会立案。
2、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报案人可以去纪委、监委实名举报。
其次,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刑事案件坦白怎么量刑?
1、刑事案件坦白可能会被从宽处罚
(1)“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从刑事实体法角度缓冲《刑事诉讼法》中被追诉人的“如实交代义务”。设置坦白制度,为被追诉人架设了自首制度之外的另一座悔罪金桥,引导被追诉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从实体法上对被追诉人的回心向善予以肯定褒奖。
(2)根据责任主义原则,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罪责是裁量刑罚的基础,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形势、预防犯罪等只是裁量刑罚时考虑的次要因素。“在相应于责任的刑罚量刑范围内,进行立足刑事政策观点的量刑。” 坦白情节作为犯罪人的罪后表现,并不能改变已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是反映其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并且有助于犯罪的侦破和查证。因此坦白是“可以”并非“应当”从宽,采取相对从宽原则。
2、坦白制度有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促进刑罚制度的发展完善。
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虽然不能降低已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标示着犯罪人一定程度上的认罪服法,表明人身危险性和改造难易程度有所降低,有利于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坦白的本质延续了刑法中自首的内涵,从而弥补了《刑法》的结构性缺陷,完善了从宽刑事政策的体系,实现了量刑的公正。 然而,要想在司法实践中将该规定运用好,仍需加强认识与理解。
不管是公诉类型的刑事案件,还是自诉类型的刑事案件,法院一旦受理,那么就需要在既定期限内审结。法院审结案件的时候,可能会作出无罪判决。对刑事案件三个月能判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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