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有什么?
保险合同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形。
1、保险合同中部分内容无效,但对其他内容效力不产生影响,如较为常见的是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无效,但不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2、因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等情形而导致全部无效,对于无效的保险合同自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应当退回保险费。
消费者如果因保险合同无效而有损失的,如能证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有缔约过失责任,那也可根据过错程度要求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物流公司本应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因保险人的误导购买了货运险,如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物流公司遭受的损失也可要求保险人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如何规定?
出现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可以是部分无效,也可以是全部无效,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到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申请诉讼,也可以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讼。如果双方签订的是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是运输中的货物,合同纠纷时,归运输目的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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