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查办1起虚假诉讼案件是可以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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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查办1起虚假诉讼案件是可以的吗?

一、检察院查办1起虚假诉讼案件是可以的吗?

检察院查办1起虚假诉讼案件是可以的。人民检察院对确有证据证实因虚假诉讼行为导致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存在参与虚假诉讼的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书面建议审判、执行人员所在人民法院调查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将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反渎部门处理;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二、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特征是什么?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共同的

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4、行为人非法目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

两者又有各自的特征:

⑴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⑵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⑶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⑷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检察院对于相关的刑事类型的案件是可以提出审查起诉的,而对于大多数的刑事公诉类型的案件的话,都是由公安机关来进行侦查的,比如说虚假诉讼类型的案件,也是首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然后移送给检察机关来进行处理的。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检察院查办1起虚假诉讼案件是可以的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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