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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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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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客运合同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关系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客运合同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关系吗?

一、客运合同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关系吗?

客运合同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之间有联系,此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旅客运输过程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成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亡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如何归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监护人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客运合同违约会出现侵权责任竞合,侵权责任规则所遵循的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说,只要有加害行为存在,造成了损害的事实,不管是否是行为人的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客运合同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关系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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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关系吗?
客运合同违约,可能会导致侵权责任竞合,这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可以是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也可以是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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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客运客车误工费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赔偿数额: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没有致残的,其误工时间以其住院治疗时间或医生建议休息的时间为依据计算。
  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 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
  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3)收入状况: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或因交通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的补贴、津贴。工资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调查核实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何理解实际减少的收入?
  
a、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因个人所得税征缴体制尚不完善,有些受害人的收入虽没有完税证明,但并不能说明其彻底丧失合法性,比如我国公务员的工资体系的双轨以及农民的承包经营收入等。另外,采纳合法证明标准,并不否认对一些高收入主张者须提供完税证明。两者并不矛盾。因固定收入主要体现在固定工作的人员之上,所以,受害者能够提供供职单位的证明就可以了。
  
b、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
  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的范围。
  引自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89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
  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C、受害人既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即全省的标准)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应按照上年度全省各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对于虽系农村户口,但居住在市区或市郊区生活一年以上的(公安派出所、社区的证明),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如何理解相同或相近行业?判断标准原则上有两个:产业分类标准,比如
一、
二、三产业;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该标准主观色彩很强,法官的判断结果不能与一般评价出现明显的与众不同。
  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或受诉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4)误工费主要以天计算。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如何计算误工人员的日工资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过来的审判实践,为了规范统一,体现公平公正,不应以月进行计算,而以天计算日工资为宜。
  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主要分三类:
  
①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受害人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时间应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
  
②构成伤残的,应为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但因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③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
  1)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超过元(按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受害人最好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低于元的,受害人不用办理完税凭证。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的收入证明,否则,很难获得的支持。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种形式。
  2)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人为限。
  误工费是针对有收入的人支付的费用,那么对于没有收入的人可否主张误工费?立法界、律师界和多持否定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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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竞合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机动车主作为侵权人向保险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了获得赔偿要求追加保险人或者依职权通知保险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直接判决保险人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追加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来直接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存在法律冲突,原因在于: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不同,保险人向侵权人给付保险金是依据的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按过错责任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按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来确定的。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险人提出既然根据保险合同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这就偏离了追加保险人的本意,不审理又与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双重标准而相冲突,但是同意审理又脱离了本诉,且审理起来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又享有追偿权,要求向同为当事人的侵权人直接追偿,就应该予以支持,否则显失公正。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意味着所有的责任保险,只要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索赔权的,第三者均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其规定的所有侵权案件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可合并审理,也将使民事诉讼法面临极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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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承运人权利
客运合同承运人的权利有:一、按国家物价局规定收取旅客客票价款及行李托运费。二、拒绝乘客要求改变规定线路及超速驾驶的要求。三、按规定要求无票乘车、超程乘车人补缴票价款及超过规定的行李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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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客运合同,客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客运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根据运送工具的不同,客运合同可分为铁路客运合同,公路客运合同,水路客运合同,航空客运合同等.客运合同一般采用票证形式,如车票,船票,机票等。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就是说,有偿的旅客运输合同通常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客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书面形式和有效凭证。
二、客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有哪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客运合同的承运人有下列义务:
1、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予以退票;
3、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4、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5、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此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6、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的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最近朋友的著作被人侵权了,想要告他,所以请问一下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有什么关系吗?
[律师回复] 新《反法》第六条混淆行为变化较大。总体上看新《反法》更加强调误认要件,并扩大了受保护的商业标识的范围,将以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域名等互联网商业标识也纳入了第六条的范畴中。具体包括:

一,“引人误认”成为混淆行为的核心判断标准。与现行法不同,新法将“引人误认”作为各类混淆行为的共同要件。可见,从立法者的角度,混淆行为的最核心标准即为“引人误认”,这也与司法实践和理论一致。“引人误认”与“使购买者误认”不同,侧重于“混淆可能性”,而不强调实际误认。现行《反法》中规定的“使购买者误认”文义中包含实际误认的要求。而“引人误认”则与 《商标法》中的“容易导致混淆”相衔接,更强调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二,新《反法》扩大了误认的范围。现行《反法》中的“误认”仅针对于商品的来源,即“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或他人的商品)”。而根据新《反法》,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也属于“引人误认”的范畴。在实践中,侵权商品往往会在价格、档次和目标消费群体方面与权利人的商品有较大不同 ,消费者可能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但是会认为侵权商品生产者与权利人有某种许可或合作关系,例如,认为是权利人品牌的中低端副牌。新《反法》明确这种误认也可能构成《反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新法在商业标识混淆行为中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取代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首先,修订改变了现行法中模糊地带。现行法的规定存在是要求商品本身知名,还是要求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知名的疑问。司法实践中则长期将现行法规定理解为两个要件,即要求商品需为知名商品,同时要求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需为知名商品特有。而新法则明确要求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规定更为清晰合理,也与《商标法》统一了表述,使法律的体系更严整。但是,“一定影响”也是一个具有弹性的概念,“一定影响”的具体标准不清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也有“一定影响”的表述,新《反法》中的“一定影响”标准是否与《商标法》一致?“一定影响”对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要求是否低于“知名商品”?这些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从修订草案中对于该条的反复可以推测,立法者有意较低对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要求[1],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一定影响”与“知名商品”没有区别[2]。因此,对于“一定影响”的理解有待于司法解释进一步阐明。 此外,新《反法》还删除了“特有”的要求,但这不意味着新《反法》不再要求显著性。第六条第一项本质上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无论是否注册,商标的本质属性都是显著性,没有显著性就无法实现商标的识别功能。没有明确规定特有可能是立法者认为“一定影响”和“引人误认”两个要件中已经包含了显著性的要求。因此,在适用第六条第一项时,还是需要对显著性进行举证和说理。
老师限制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不是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律师回复]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制度工具,它能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垄断地位,通过排除其竞争对手的模仿,获得竞争优势及垄断利润。知识产权的这种垄断本身并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而且从促进人类社会科学和文化发展的角度来说,也需要法律维护权利人通过合法竞争而获得的垄断地位。换言之,市场主体通过自己的智力创造活动而获得的垄断地位和竞争优势本身就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看,法律对权利人私权的维护构成规制市场竞争秩序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也就包括两个方面,即私权救济和竞争秩序的维护。基于此,受不正当竞争侵害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两种方式的救济:一为权利人凭借私权救济手段,通过行使各项请求权来直接保护自己的权利,二为国家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目的、通过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来间接地保护私权。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而言,所有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律在赋予并维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利的同时,也维护了相关领域内公平竞争与正当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功能。例如,从商标法上看,使用商标等商业标记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市场竞争行为,企业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来宣传和使用自己的商标及相关标记,使与本企业商品的品质、服务等相联系的各种信息能够在其上得以体现,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形成市场竞争力。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其产生最初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维护公平的竞争关系,防止他人对属于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进行不正当利用。
其遵循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标和原则完全一致,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行为的禁止。从历史发展看,反不正当竞争这一概念的提出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起源于对专利法、商标法的补充和完善。
保护知识产权之所以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的局限性所致。
具体知识产权法律对智力成果设定的授权条件来看,门槛很高,如专利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三性”,商标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识别性”,版权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独创性”,在保护客体的范围上又属于“窄保护”,有相当一部分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由于不符合条件,游离于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之外。这就需要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设计一个完善、周全的法律保护体系。这个体系除了知识产权单行法外,还需要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一系列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相互配合与协调,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机制、法技术特点对知识产权法律具有直接的补充作用,它通过具有禁止性规范特点的“一般性条款”,将具体条文无法周全列举,但又需要保护的客体全部纳入,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敏感性,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不可缺少的制度工具。相比之下,侵权责任法只能对已构成侵权的的不法行为提供相应保护,其依据的依然是具体知识产权法律所确认的客体权利,对尚不构成侵权的混同行为、原产地的虚假表示行为、商业误导行为、诽谤行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冒用著名标志及模仿商品形态等行为的禁止往往是无能为力的。而刑法针对的是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适用范围受严格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可以运用综合调整方法,把私法救济、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全面保护。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必须坚持反不正当竞争,这两套制度互相依赖,不可偏废。只有综合运用好这两项制度才能达到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抽象的、概括性的兜底保护。
它没有明确授权,即授予主体类似于商标、专利、版权的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等具体权利,而往往是以“禁止以等方式侵害客体”的禁止侵权的模式规则来保护主体的利益。它没有明确规定主体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权”,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包括某些权利在内的“权益”或“法益”,如地理标志、商品名称等。从它的体系结构看,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大都使用相同的立法技术,在开头设计有“一般条款”。与宣示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款不同,一般条款是一种由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构成的法条化或规范化了的条款,比原则条款更具体和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一般条款又与那些禁止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条款不同,它并不指向某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将法律中没有列举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部纳入。
通过上述各种调整手段的有效配合,将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承担起兜底保护作用,对那些已纳入、未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及新型工商业成就,在知识产权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救济。在这个意义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具有基础地位的一般法。认清该法的地位和作用,加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共同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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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
运输合同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般情况下是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要求对方来进行赔偿的。具体需要承担的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比如说托运方如果没有按照合同当中的约定提供货物的需要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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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交通运输增值税是货运还是客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包括客运、货运,但客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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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正在网上经营化妆品商店,想更多了解不正当竞争的知识,来防止不正当竞争,请问不正当竞争+侵权竞合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不正当竞争+侵权竞合 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首先,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有鼓励创新、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和功能。后者的调整范围虽较前者更为广泛,但两者常常存在法条竞合现象,专利侵权行为往往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一体两面的紧密联系,实务中难以截然分开,许多情况下也没有作精细区分的必要。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要件中,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是核心要件。对于两个外观设计是否构成近似的判断方法和标准,两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更不存在对比比对法与隔离比对法的不同规定。但《专利审查指南》作为专利行政审查所直接适用的专门规章,对判断方法和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时,应当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对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判断时应当从本章第4节所定义的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断。”可见,专利行政审查中的比对方法与该案终审判决所持的比对方法实际上是一致的。从法制统一角度讲,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审查指南》既是专利行政机关进行专利审查和专利复审的依据,又是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直接依据。对于是否构成近似的审查判断,不应人为制造行政审查(或行政诉讼)体系与民事诉讼体系两套不同的判断方法和标准。
客运公司需要办营运证吗
[律师回复] 需要办理营运证
办理流程:
(一)工商办理个体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
(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四)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车辆到车管所上牌(外地车过户到工商所核准的个体户名称);
(六)领取营运证。
行车证是货车,原则需要以下要件:
1,车辆所在车籍的工商执照,(个人名头的车辆有的地方不予受理)。
2,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含正本,副本,车辆照片)
3,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4,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5,符合制证要求的车辆照片
6,乘运人保险
7,车辆检测单
申请资料:
(一)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三)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四)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另外,交通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提出“使用低速货车和总质量为4500以下的载货汽车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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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客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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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交通运输业增值税是客运还是货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是客运还是货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包括客运、货运,但客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判断不正当竞争中的竞争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判断不正当竞争中的竞争关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 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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