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及其法律责任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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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及其法律责任有什么?

一、著作权侵权及其法律责任有什么?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促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4、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著作权侵权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自行协商和解是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最有效的方式,双方当事人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和解协议,如果这种方式没办法解决矛盾,可以请调解机构介入进行调解,也可以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著作权侵权及其法律责任有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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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及其法律责任有什么?
一般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就可以,需要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涉案情节较重一些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要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复制品,涉案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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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及其他著作权一样吗?
版权及其他著作权是一样的。在我国的著作权保护的规定中,著作权自动产生是当前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普遍原则,我国也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著作权。我国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原则,不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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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及其判断标准
[律师回复] 一、过错的属性认识。
(一)过错具有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属性。具体来说,主观过错形态应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1、故意的主观过错形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2、过失的主观过错形态,是指行为人应当预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会导致某一损害结果,因为疏忽而没有预知或者轻信损害结果不会发生的心理状态。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这两种心理状态都是导致过错产生和存在的原因。而过错本身也体现在这两种主观心理状态中,也可以说,行为人有这种主观心理状态,本身就是过错。因此我们得出结论,过错具有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属性。
(二)过错具有客观行为和客观联系的属性。
二、过错的判断标准。
(一)认定过错,行为人必须要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行为人需要实施危害行为。
(三)法律对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具有否定评价。
(四)在判断过错时要区分故意与过失。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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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三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期满不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执行。
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五)未经许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汇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赔礼道歉,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复制,复制、放映;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表演,应当根据情况;
(八)制作,承担停止侵害,播放或者复制广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发行、消除影响,复制,法律,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电视的、设备等,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播、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复制品、发行;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构成犯罪的,没收,并可处以罚款、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法律、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情节严重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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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属于谁?
认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需要根据分为是单位作品还是一般的职务作品,如果是单位作品的话,那么作品的著作权是完全属于单位,如果是一般职务作品是没有著作权的,需要根据解封是时候才能进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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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用人家的图片制作宣传册是否侵犯其著作权?
[律师回复] 我们公司在一次招商手册上引用了在网上的两张,被的著作全人发现了,想告我们侵权,并赔偿!知识产权方面的东西,我不是很了解,请教各位:
1、我们是否侵权,在广告界不是经常用别人图库里的来作广告的吗问了几个广告界的人,对这种行为都不人都不以为然。
2、这种侵权一般会怎么处理
3、如果要赔偿的话,赔偿金是怎么计算的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其行为构成侵权,作为的著作权人来说,其有的所有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的完整权及利用该获取利益的财产权。作为你方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应当征得使用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你们使用其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又没有通知著作权人征得其同意并支付报酬,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的行为已经属于不合理使用,构成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就你们的案件来说,主要是使用而未经过授权,因此,你们可以协商支付著作权人一部分报酬而继续使用。如果要进行赔偿,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另“在广告界不是经常用别人图库里的来作广告的吗”作为库的所有人,有的是同的作者协商后经过授权许可获取的相关权益由购买图库的人免费或者交费使用,著作权人从中得到报酬,这一种是合法行为。如果作为库的所有人拥有授权的著作权益,其他人使用其而侵犯其权益的,属于侵权行为,图库所有人有权要求赔偿。如果图库的所有人本身就没有获得的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不合理使用的,其行为是侵权行为,他人再使用该的,构成共同侵权。广告界的确存在很多侵权的做法,一旦著作权人向其追究,必然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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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姐姐写了一本小说,可是被别人发表了,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侵犯著作权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9号)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请问,技术标准规范等等,其著作权属于谁?如何确定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律师回复] 对于网络上网络视频传播和再剪辑的视频,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拥有人的同意或者是授权的话,擅自出版是构成侵权的。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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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随便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剽窃别人的作品,歪曲、篡改他人的作品,使用别人的作品,在应当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没有支付报酬等行为,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是,一般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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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二四十七条规定的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法律责任一,刑事责任。依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应承担下列刑事责任:
一、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民事责任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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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著作权罪和著作权民事侵权这两个概念我都不懂,怎样区分侵犯著作权罪和著作权民事侵权呢?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著作权侵权怎么取证?我公司是制造零售锁具及其周边产品,公司设计部门自主研发了两款挂锁,申请专利,经国家版权局的审批颁发了专利证书,我公司已享有著作权,对手公司从市面上了解到,这两款产品销售量最好,故仿制了这两款产品售卖,被我公司发现,现想告对方侵权,要怎么取证,索要赔偿费用,若对方不同意协商,是否需要提起诉讼?
[律师回复] 不得不说你的描述比较混乱,专利证书不可能是版权局发的,你可能需要进行的是关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诉讼。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对方生产的产品是否和的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相近,不需要你们自己再去搜集证据。赔偿费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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