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文学作品可以申请著作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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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改编文学作品可以申请著作权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改编文学作品可以申请著作权吗?

一、改编文学作品可以申请著作权吗?

可以申请,但不需要申请,只要有作品在正规的出版机构出版,就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文章可以申请版权登记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即版权。且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受到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满足前述条件的文章,可以依法申请版权登记

改编者对改编后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该著作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即行使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具体而言,改编者对于改编作品仅享有消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改编作品的权利,而不享有积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改编作品。

二、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方法是什么?

著作权取得的方式是自然取得和非自然取得。

1、原始取得(自然取得)

所谓原始取得系指权利的取得不是以他人已存权利为取得基础,而是初始性地取得权利的情形。通过原始取得所获得的著作权是完整的著作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的全部著作权的权能。

2、继受取得(非自然取得)

所谓继受取得系指权利的取得是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基础的派生性取得权利的情形。通过继受取得的著作权是部分的著作权,即仅涉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著作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其中包括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这是专属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若他人侵犯了著作作品,那么构成著作权侵权,必然会追究其法律责任。著作权无须登记。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作者都享有著作权。

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是自愿登记的,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原始取得,一种是继受取得,所谓原始取得是指作品完成之后就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继受取得是以他人寄存的权利为基础而派生出来的,通过继受取得的著作权是部分有效的。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改编文学作品可以申请著作权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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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改编的文学作品,也是可以申请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的方式由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文学作品完成之后,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著作权分为两种,一种是著作人身权,一种是著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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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文学类作品侵权的规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针对著作权的一系列保护,专门制定的有著作权法,那么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近日,市高级人民就“琼瑶诉于正”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 《宫锁连城》 侵犯 《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500万元。笔者认为,从版权角度看,本案一二审通过详尽的举例和说理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文学类作品侵权比对的两个重要规则。

一,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划分较为复杂,需要分层分析。文学作品的表达不能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具体而言,文学作品的要素包括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展开情节、具体场景、文字描述、人物对话等。这些要素由抽象向具体渐变,形成一个以思想为核心以表达为包裹逐层向外辐射的作品体系。所谓作品主题,是指一部作品表达的的中心思想或者宏观命题,例如,西方名著 《基督山伯爵》 的主题是“复仇”,而类似的文学母题在世界文学作品中屡见不鲜,例如我国的 《赵氏孤儿》、英国的《王子复仇记》、日本的 《四十七武士》 等,显然,作为抽象的主题思想,作品主题不可能被某个作者所垄断,因此被公认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范畴。主线情节,是在作品主题之下的
第一层展开。例如, 《基督山伯爵》 为了使“复仇”这一主题具体化,创作了“主人公蒙冤入狱,后来设法越狱并报仇雪恨”的主线情节。主线情节虽然是作品主题的具象,但是仍然属于较为抽象的范畴,因为仅凭“主人公蒙冤入狱,后来设法越狱并报仇雪恨”这一情节,人们会联想到很多文学作品或影视作品均有类似的情节,例如风行一时的美剧 《越狱》 以及经典 《肖申克的救赎》 等。主线情节也无法纳入作品表达的范畴,因为这种诸如“蒙冤入狱后出狱雪恨”、“有情人历经磨难终成眷属”、“坏蛋作恶多端终有恶报”、“普通人勤奋刻苦终获成功”的主线情节,都属于作品宏大主题(复仇、爱情、善恶、奋斗)下的第一层子命题,不但为人们所熟知,也是中外作者自由创作的通用要素,将其归入作品的思想范畴也顺理成章。人物角色,是指作品所塑造的人物性格、心理特征、人物语言等复杂的综合形象体。对于人物角色的判断,需要进行一分为二的分析。人物角色可以分为真实存在的人物和虚拟的文学形象。对于真实存在的人物,由于其事迹属于事实范畴,因此对基本事迹的描述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唯一性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属于作品的表达范畴,只有作者基于对人物性格的把握演绎的独创性细节才可以构成表达; 对于虚拟的文学形象,则由于作者对该形象的创造常常是基于现实生活中的人物典型或者是若干典型人物性格的糅合所完成,因而其形象包含了典型的人物角色塑造和作者独创的部分。例如,一提到吝啬鬼形象,人们马上会想到《威尼斯商人》 中的夏洛克、 《守财奴》 中的葛朗台, 《儒林外史》中的严监生。而文学作者在创造这一形象时,常常会参考这些形象,因而具体到某一吝啬鬼塑造时会吸纳公有领域的典型形象的某种特征成分,因此,对于此种情形,应将这种人物形象中的典型特征成分排除出作品的表达范畴。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在 
ichols v.u
iversl pictures corp.一案中首次提出,人物角色被开发的程度越低,其受到版权的保护越小。展开情节,是指在主线情节下的
第二层展开,即作者为了进一步贯彻作品主题,使主线情节更加具体、生动而塑造的具体情节。例如, 《西游记》 的主题是“取经”,主线情节是“师徒四人经历千辛万苦降服各种妖怪后取得真经”,而具体情节展开就是诸如“偷吃人参果”、“三打白骨精”等等。一般认为,展开情节由于是对主线情节的展开,具有很大的创作自由度,因此除非是公认的桥段(例如武侠作品中经常出现的主人公失足掉下悬崖非但会大难不死,反而会有奇遇或艳遇),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将其视作作品的表达范畴。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就是构成展开情节的基本要素,属于作品的底层表达要素。由于具体场景已经具体到明确的时间、地点、时间、因果关系、人物、背景设置,而人物对话、文字描述更是体现作者独创性的重要方面,因此,当作品比对进行到这一层面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就变成了相对简单的技术问题,法官只需要进行字面比对和相似度评估就可以得出答案。这一层次的作品侵权,在版权法上被称为“字面相似”(terl sirity),即抄袭作者实际使用的语言,这种情形表现直观,易于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抄袭的数量及其在作品中所占的分量。综合以上对作品各个构成元素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一部作品而言,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中的典型特征属于作品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换言之,作品是否被侵犯改编权,需要从展开情节、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等方面去寻找答案。在本案中,琼瑶所主张的剧本21个情节(小说主张17个情节),正属于主线情节下的
第二层展开的展开情节,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判定为9个),正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与其他的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等,共同构成原告作品中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部分。第
二,对于作品中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应对人物与情节的相互结合互动形成的表达进行比对。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同样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必须指出,主题相近的作品创作确会导致个别或者局部情节相似,这是文学创作中的正常现象,但是,如果一部作品在情节展开后,无论是在于人物角色的结合上,还是在故事发展的先后顺序上,都与另一部作品一一对应,形成了如影随形的相似关系,就无法撇清抄袭他人作品的嫌疑。因此,即使侵权人对于抄袭的情节能够一一找到表面上合法或者合理的来源或者出处(例如公知的情节或者桥段),但只要诸多情节的前后连接、组合以及与人物关系均保持一致,就无法摆脱侵权指控。例如,在本案中,正如原告方所指出的那样,被告可以用 《红楼梦》 中宝黛钗的关系来抗辩双方作品中的男女主人公与公主关系的独创性,但是,宝黛之间的关系继续发展却不是偷龙转凤; 被告可以用 《西游记》 中唐僧幼年被置于木盆放入江流被老和尚捡走的故事来抗辩“女婴被拾、收为女儿”情节的独创性,但是,唐僧日后却没有下嫁给某位王公贵族子嗣为妾……正如一审判决所指出的那样,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如果仅仅是“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情侣关系”等,应属于思想范畴; 如果就上述人物关系结合故事情节加以具体化:“父亲是王爷而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情侣双方是因偷换孩子导致身份颠倒的两个特定人物”,则相对于前述人物关系设置而言,这样的具体设计则更倾向于表达。如果再将特定事件安插在存在特定关系的人物之间,则无疑又是对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更为具体化设计。如果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具体的表达。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21个情节及其创编串联构成了原告作品 《梅花烙》 的主要及整体故事表达,被告仅仅是角色身份做了重新变换,而人物关系以及情节互动给人一种强烈的“复制”之感,当情节的相似已经到了连多处细节都相仿或者简单代换时,是否构成相似的答案已经呼之跃出。因此,类似这种情形,可以认为,已经对作品的主要部分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了明显侵害。 《宫锁连城》 虽然在故事线索上更为复杂,但是琼瑶主张的上述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均可映射在剧本 《宫锁连城》 的情节推演中,即使存在部分情节的细微差别,但是并不影响剧本《宫锁连城》 与涉案作品在情节内在逻辑推演上的一致性。琼瑶主张的上述情节,如果以剧本 《宫锁连城》 中的所有情节来计算,所占比例不高,但是其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涉案作品的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来源于涉案作品,且上述情节是 《梅花烙》 的绝大部分内容,因此,二者在整体上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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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划分较为复杂,需要分层分析。文学作品的表达不能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具体而言,文学作品的要素包括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展开情节、具体场景、文字描述、人物对话等。这些要素由抽象向具体渐变,形成一个以思想为核心以表达为包裹逐层向外辐射的作品体系。所谓作品主题,是指一部作品表达的的中心思想或者宏观命题,例如,西方名著 《基督山伯爵》 的主题是“复仇”,而类似的文学母题在世界文学作品中屡见不鲜,例如我国的 《赵氏孤儿》、英国的《王子复仇记》、日本的 《四十七武士》 等,显然,作为抽象的主题思想,作品主题不可能被某个作者所垄断,因此被公认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范畴。主线情节,是在作品主题之下的
第一层展开。例如, 《基督山伯爵》 为了使“复仇”这一主题具体化,创作了“主人公蒙冤入狱,后来设法越狱并报仇雪恨”的主线情节。主线情节虽然是作品主题的具象,但是仍然属于较为抽象的范畴,因为仅凭“主人公蒙冤入狱,后来设法越狱并报仇雪恨”这一情节,人们会联想到很多文学作品或影视作品均有类似的情节,例如风行一时的美剧 《越狱》 以及经典 《肖申克的救赎》 等。主线情节也无法纳入作品表达的范畴,因为这种诸如“蒙冤入狱后出狱雪恨”、“有情人历经磨难终成眷属”、“坏蛋作恶多端终有恶报”、“普通人勤奋刻苦终获成功”的主线情节,都属于作品宏大主题(复仇、爱情、善恶、奋斗)下的第一层子命题,不但为人们所熟知,也是中外作者自由创作的通用要素,将其归入作品的思想范畴也顺理成章。人物角色,是指作品所塑造的人物性格、心理特征、人物语言等复杂的综合形象体。对于人物角色的判断,需要进行一分为二的分析。人物角色可以分为真实存在的人物和虚拟的文学形象。对于真实存在的人物,由于其事迹属于事实范畴,因此对基本事迹的描述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唯一性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属于作品的表达范畴,只有作者基于对人物性格的把握演绎的独创性细节才可以构成表达; 对于虚拟的文学形象,则由于作者对该形象的创造常常是基于现实生活中的人物典型或者是若干典型人物性格的糅合所完成,因而其形象包含了典型的人物角色塑造和作者独创的部分。例如,一提到吝啬鬼形象,人们马上会想到《威尼斯商人》 中的夏洛克、 《守财奴》 中的葛朗台, 《儒林外史》中的严监生。而文学作者在创造这一形象时,常常会参考这些形象,因而具体到某一吝啬鬼塑造时会吸纳公有领域的典型形象的某种特征成分,因此,对于此种情形,应将这种人物形象中的典型特征成分排除出作品的表达范畴。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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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划分较为复杂,需要分层分析。文学作品的表达不能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具体而言,文学作品的要素包括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展开情节、具体场景、文字描述、人物对话等。这些要素由抽象向具体渐变,形成一个以思想为核心以表达为包裹逐层向外辐射的作品体系。所谓作品主题,是指一部作品表达的的中心思想或者宏观命题,例如,西方名著 《基督山伯爵》 的主题是“复仇”,而类似的文学母题在世界文学作品中屡见不鲜,例如我国的 《赵氏孤儿》、英国的《王子复仇记》、日本的 《四十七武士》 等,显然,作为抽象的主题思想,作品主题不可能被某个作者所垄断,因此被公认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范畴。主线情节,是在作品主题之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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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展开,即作者为了进一步贯彻作品主题,使主线情节更加具体、生动而塑造的具体情节。例如, 《西游记》 的主题是“取经”,主线情节是“师徒四人经历千辛万苦降服各种妖怪后取得真经”,而具体情节展开就是诸如“偷吃人参果”、“三打白骨精”等等。一般认为,展开情节由于是对主线情节的展开,具有很大的创作自由度,因此除非是公认的桥段(例如武侠作品中经常出现的主人公失足掉下悬崖非但会大难不死,反而会有奇遇或艳遇),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将其视作作品的表达范畴。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就是构成展开情节的基本要素,属于作品的底层表达要素。由于具体场景已经具体到明确的时间、地点、时间、因果关系、人物、背景设置,而人物对话、文字描述更是体现作者独创性的重要方面,因此,当作品比对进行到这一层面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就变成了相对简单的技术问题,法官只需要进行字面比对和相似度评估就可以得出答案。这一层次的作品侵权,在版权法上被称为“字面相似”(terl sirity),即抄袭作者实际使用的语言,这种情形表现直观,易于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抄袭的数量及其在作品中所占的分量。综合以上对作品各个构成元素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一部作品而言,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中的典型特征属于作品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换言之,作品是否被侵犯改编权,需要从展开情节、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等方面去寻找答案。在本案中,琼瑶所主张的剧本21个情节(小说主张17个情节),正属于主线情节下的
第二层展开的展开情节,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判定为9个),正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与其他的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等,共同构成原告作品中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部分。第
二,对于作品中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应对人物与情节的相互结合互动形成的表达进行比对。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同样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必须指出,主题相近的作品创作确会导致个别或者局部情节相似,这是文学创作中的正常现象,但是,如果一部作品在情节展开后,无论是在于人物角色的结合上,还是在故事发展的先后顺序上,都与另一部作品一一对应,形成了如影随形的相似关系,就无法撇清抄袭他人作品的嫌疑。因此,即使侵权人对于抄袭的情节能够一一找到表面上合法或者合理的来源或者出处(例如公知的情节或者桥段),但只要诸多情节的前后连接、组合以及与人物关系均保持一致,就无法摆脱侵权指控。例如,在本案中,正如原告方所指出的那样,被告可以用 《红楼梦》 中宝黛钗的关系来抗辩双方作品中的男女主人公与公主关系的独创性,但是,宝黛之间的关系继续发展却不是偷龙转凤; 被告可以用 《西游记》 中唐僧幼年被置于木盆放入江流被老和尚捡走的故事来抗辩“女婴被拾、收为女儿”情节的独创性,但是,唐僧日后却没有下嫁给某位王公贵族子嗣为妾……正如一审判决所指出的那样,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如果仅仅是“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情侣关系”等,应属于思想范畴; 如果就上述人物关系结合故事情节加以具体化:“父亲是王爷而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情侣双方是因偷换孩子导致身份颠倒的两个特定人物”,则相对于前述人物关系设置而言,这样的具体设计则更倾向于表达。如果再将特定事件安插在存在特定关系的人物之间,则无疑又是对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更为具体化设计。如果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具体的表达。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21个情节及其创编串联构成了原告作品 《梅花烙》 的主要及整体故事表达,被告仅仅是角色身份做了重新变换,而人物关系以及情节互动给人一种强烈的“复制”之感,当情节的相似已经到了连多处细节都相仿或者简单代换时,是否构成相似的答案已经呼之跃出。因此,类似这种情形,可以认为,已经对作品的主要部分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了明显侵害。 《宫锁连城》 虽然在故事线索上更为复杂,但是琼瑶主张的上述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均可映射在剧本 《宫锁连城》 的情节推演中,即使存在部分情节的细微差别,但是并不影响剧本《宫锁连城》 与涉案作品在情节内在逻辑推演上的一致性。琼瑶主张的上述情节,如果以剧本 《宫锁连城》 中的所有情节来计算,所占比例不高,但是其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涉案作品的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来源于涉案作品,且上述情节是 《梅花烙》 的绝大部分内容,因此,二者在整体上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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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文学作品能够申请著作权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改编文学作品能够申请著作权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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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文章侵犯了著作权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在过去是叫版权的,因为当初主要就是针对出版物的。现在有了网络文章,电子作品等,所以又叫著作权了,著作权最初的含义就是复制权。没有著作权的都可自由转载,因为著作权有一个特征,就是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没有独创性的作品无法构成著作权,所以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这些是无法形成著作权的,想转载问题不大。
对于转载,著作权法中第三十三条提到: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那么,什么样的文章可以转载呢,下面几点大家可以参考
1.一类媒体报道《著作权法》第5条所指的时事新闻,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转载时事新闻可不付报酬。
2.有标明可转载的文章不过这类的可能有些条件,如我这个,就欢迎转载,但是要保留链接与出处,否则不得转载,有这样说明的,转载的时候,就要保留出处,保留链接与出处后,就可以随意转载。这样的有很多,有的没有条件,可以随意转载。
3,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由于这个不在著作权内,大家想转载关系不大。
4,超出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文章,因为著作权自表之后,只有50年的保护期限,超期之后,可以随意转载,
5,无独创性的内容,比如一些公益文章,一些笑话,这些大家都知道,不是谁独创的,形成不了著作权,你想转载就转载吧。
当然,现在有的人,过度的保护自己的著作权,自己说过的话,别人不能说,就有点过了,因为有汉字只有这么多,象吃饭,睡觉之类的词,你用了,别人的文章中也用,根本就不存在转载。如有的明星诉自媒体的事,就有点过了,毕竟明星可能演过,但现实中不是,况且虽然有避讳的说法,但是不是随便一个字就可以避讳的。
著作权要保护,必须保护起来,才能有更多的人创作出更好的作品,但是也不要过度,那样反倒不利于创作。
临摹作品有没有著作权,临摹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吗
[律师回复] 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雕刻形式临摹书画作品也同样如此,关于临摹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若原作品仍在的有效保护期之内,则其临摹作品不享有新的著作权。这种观点将原作享有与否视为临摹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限制条件,然而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决定了作品的著作权随其完成而自动取得。若对临摹品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则对一切临摹品都是适用的如承认临摹品作为一件的作品取得著作权,而又将一件其它作品的保护期限作为限制条件,从逻辑上说不合理。
(2)临摹作品作者仅可对其临摹品在原作基础上表现出独创性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这种论点忽视了艺术品的特殊性,以为艺术品的独创性可以象专利那样,清清楚楚地写出创新点和权利要求。
(3)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若属于前者,临摹者将享有通过再创作而发展了原作品的艺术性这一先进部分的著作权若属于后者,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而言是倒退,甚至是糟粕的情况下,则不可能享有任何权利。这种观点更脱离实际。艺术品的质量水平高下是一种非常主观化的判断,怎么可能象专利那样用先进性的标准来规定。不可能所有艺术品都能雅俗共赏,在现实中,为艺术家及爱好者所欣赏而被普通人目为涂鸦的作品时有所见。
临摹作品有没有著作权,临摹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临摹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若原作品仍在的有效保护期之内,则其临摹作品不享有新的著作权。这种观点将原作享有与否视为临摹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限制条件,然而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决定了作品的著作权随其完成而自动取得。若对临摹品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则对一切临摹品都是适用的;如承认临摹品作为一件的作品取得著作权,而又将一件其它作品的保护期限作为限制条件,从逻辑上说不合理。

2)临摹作品作者仅可对其临摹品在原作基础上表现出独创性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这种论点忽视了艺术品的特殊性,以为艺术品的独创性可以象专利那样,清清楚楚地写出创新点和权利要求。

3)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若属于前者,临摹者将享有通过再创作而发展了原作品的艺术性这一先进部分的著作权;若属于后者,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而言是倒退,甚至是糟粕的情况下,则不可能享有任何权利。这种观点更脱离实际。艺术品的质量水平高下是一种非常主观化的判断,怎么可能象专利那样用先进性的标准来规定。不可能所有艺术品都能雅俗共赏,在现实中,为艺术家及爱好者所欣赏而被普通人目为涂鸦的作品时有所见。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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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他人作品有著作权吗?
改编他人作品也有可能会享有著作权,只要改编后的作品满足著作权的登记条件,那么改编者就可以享有著作权。但是在改编之前,必须要先获得作品所有者的同意,否则改编的行为有可能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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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作品有没有著作权,临摹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吗
[律师回复] 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雕刻形式临摹书画作品也同样如此,关于临摹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若原作品仍在的有效保护期之内,则其临摹作品不享有新的著作权。这种观点将原作享有与否视为临摹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限制条件,然而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决定了作品的著作权随其完成而自动取得。若对临摹品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则对一切临摹品都是适用的如承认临摹品作为一件的作品取得著作权,而又将一件其它作品的保护期限作为限制条件,从逻辑上说不合理。
(2)临摹作品作者仅可对其临摹品在原作基础上表现出独创性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这种论点忽视了艺术品的特殊性,以为艺术品的独创性可以象专利那样,清清楚楚地写出创新点和权利要求。
(3)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若属于前者,临摹者将享有通过再创作而发展了原作品的艺术性这一先进部分的著作权若属于后者,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而言是倒退,甚至是糟粕的情况下,则不可能享有任何权利。这种观点更脱离实际。艺术品的质量水平高下是一种非常主观化的判断,怎么可能象专利那样用先进性的标准来规定。不可能所有艺术品都能雅俗共赏,在现实中,为艺术家及爱好者所欣赏而被普通人目为涂鸦的作品时有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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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作品有没有著作权,临摹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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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原作品仍在的有效保护期之内,则其临摹作品不享有新的著作权。这种观点将原作享有与否视为临摹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限制条件,然而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决定了作品的著作权随其完成而自动取得。若对临摹品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则对一切临摹品都是适用的;如承认临摹品作为一件的作品取得著作权,而又将一件其它作品的保护期限作为限制条件,从逻辑上说不合理。

2)临摹作品作者仅可对其临摹品在原作基础上表现出独创性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这种论点忽视了艺术品的特殊性,以为艺术品的独创性可以象专利那样,清清楚楚地写出创新点和权利要求。

3)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若属于前者,临摹者将享有通过再创作而发展了原作品的艺术性这一先进部分的著作权;若属于后者,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而言是倒退,甚至是糟粕的情况下,则不可能享有任何权利。这种观点更脱离实际。艺术品的质量水平高下是一种非常主观化的判断,怎么可能象专利那样用先进性的标准来规定。不可能所有艺术品都能雅俗共赏,在现实中,为艺术家及爱好者所欣赏而被普通人目为涂鸦的作品时有所见。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一起列入其保护范围,同时该条第七款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即建筑物、设计图、建筑模型均可受到我国著作权的保护。
但并不是所有的建筑作品都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必须具有审美意义。即作为著作权法客体的建筑设计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不同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建筑作品不同于小说、诗歌、绘画等文学艺术创作,因其必须是从功能上要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并且受到技术、规划、周围环境、地质结构等条件的制约,因此它的创造性要求应是较低的,作为建筑作品,它的独创性更多的应该反映在它是创作完成的(当然这并不排除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对已有建筑的借鉴),当该创作并没有与已有作品接触后且与该已有作品实质相似,即应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2、可复制性。可复制性,指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必定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如书、画、图等)表现出来。建筑设计实质也是一种对设计条件、设计要素等信息的组合、安排,这些组合与安排必须要通过设计图纸、建筑模型或建筑物本身作为载体表现出来,这些载体是可以复制的,仅仅在一个设计师头脑中的未通过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设计思想是无法复制的,这样即使是再好的设计理念也不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3、具有审美意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这就要求该建筑作品是具有艺术美感的,那些仅仅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仅有门有窗有墙有顶而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房子不能称之为建筑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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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权属于著作权的吗?
改编权属于著作权的范畴,改编权是对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需要在形式上创新或者达到新的效果,改编权可以自己行驶,也可以授权给他人行驶,著作权还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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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权是否属于著作权?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改编权是否属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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