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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可以进行法人变更,法人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更。
失信人指的是背约、不守信用的人,属于道德范畴规范,不涉及法律约束,但是如果失信人成为被执行人,并且不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具有以下情形的,则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1、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3、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来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没有正当理由但是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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