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轻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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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为人无意轻伤他人不构成犯罪,不会判刑。具体会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的赔偿。不同项目赔偿标准不同。遇到无意轻伤的量刑标准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
无意轻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无意轻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无意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不会判刑,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无意轻伤他人医疗费如何赔偿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 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无意轻伤他人护理费如何赔偿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 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 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 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 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无意轻伤他人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 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 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 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 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关于无意轻伤的量刑标准问题,回答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判刑,但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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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像你说的打架,一般不会构成重伤的,估计也就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你根据具体情况和法条对照着看下。
另外一定要注意的是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 故意伤害罪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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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摆脱在认为无罪的案件中坚持彻底无罪辩护陷入的困境,刑事辩护实践中流行一种折衷的办法,在法庭上一方面坚持作无罪辩护,另一方面在发表完无罪意见后指出:“即使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也有如下法定与酌定从宽处理的事由……”,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骑墙式辩护”。
骑墙式辩护在一些具体案件中确实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但也面临着彻底无罪辩护坚持者所言的不可避免的内在矛盾,甚至会在法庭使辩护人陷入尴尬。
首先,从内在逻辑看,既然确信被告人无罪并已在法庭上作了无罪辩护,又何来自首、立功、坦白、初犯、偶犯之说?
其次,由于骑墙式辩护存在上述内在矛盾,辩护人在法庭上有时会面临进退失据的窘境,曾有法官当庭反问辩护人:“你究竟是作无罪辩护还是量刑辩护?”也有公诉人当庭对审判长提出:“辩护人作的是无罪辩护,不存在量刑辩护的前提。”
第三,法官会从骑墙式辩护中感受到辩护人对被告人无罪的底气不足,从而将使原本就渺茫的无罪判决可能性直接降为零。
坚持彻底无罪辩护,将面临不但无罪判决不可得且可能严重损害被告人利益的前景;作骑墙式辩护,又要承受法庭上难以避免的自相矛盾。如何才能在无罪判决极为难得的司法环境下,对一个自认为明显无罪的案件进行辩护?就此问题,曾写作《以“两段式辩护”应对无罪案件》一文,首倡两段式辩护,至今,仍在不少案件中坚持以这样一种辩护策略应对认为无罪的案件。
所谓“两段式辩护”,就是将辩护意见分为两段:第一个阶段作无罪辩护,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展现在法官面前,坚决彻底地认为被告人无罪。第二个阶段指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但不是说:“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也有一些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是讲:“辩护人仍然坚定地认为被告人无罪,如果法庭不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请注意被告人如下从宽处罚情节”。
“两段式辩护”与“骑墙式辩护”从实体内容看并无区别,都是将辩护意见分成两块,一块是无罪意见,另一块是量刑意见。但是,其内在逻辑存在区别。从辩护的立场而言,“两段式辩护”坚持的仍是无罪辩护,至于罪轻的理由是站在法官的角度,提醒法官注意当不采纳无罪辩护意见时应当考虑从宽的量刑情节,而不是辩护人改变了无罪的立场。
“两段式辩护”不仅学理充足,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2015年3月16日,“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由此可见,那种认为律师作无罪辩护就不能提量刑意见的说法站不住脚。
“两段式辩护”在法庭上具体应当如何操作?一般情况下,最好在开庭前建议法官将法庭辩论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环节,如果法官采纳将法庭辩论分为两个环节的建议,辩护人在定罪辩论环节发表无罪意见,在量刑辩论环节发表量刑意见,此时辩护人进行“两段式辩护”会非常自然。如果法官不愿在辩论阶段将定罪与量刑分开,辩护人可在第一轮法庭辩论中进行彻底的无罪辩护,在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时,仍然先对公诉人的有罪意见予以坚决批驳,发表完批驳意见后,马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意见,指出如果法庭不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应当注意被告人还有几项从宽处理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同一个被告人聘请了两个辩护律师,则可由第一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第二辩护人提从宽的量刑理由,但第二辩护人的第一句话也一定要坚持:“辩护人也坚定地认为被告人无罪”。如果是单位犯罪,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聘请了律师,可参照前述第一辩护人与第二辩护人的分工,由单位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主管人员的辩护人作量刑辩护。
也有作无罪辩护的辩护人为了不冲淡庭上的无罪辩护氛围,不当庭发表量刑意见,而是庭后提交书面的量刑意见。
在以“两段式辩护”应对辩护人认为无罪的案件时,还有一点不能忽略,甚至可以说非常重要,那就是被告人在法庭上是否直接认罪。如果被告人非常担心如果不认罪则难以获得定罪免刑或者缓刑结果,可由被告人在法庭上当场认罪,辩护人作“两段式辩护”;如果被告人很渴望无罪判决,但是又担心不认罪的不利后果,则可以要求被告人在法官询问是否认罪时,以“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个问题过于专业,我难以作出判断,请法院依法判,我接受并尊重法院的公正判决”予以应对,并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如实陈述事实,以保障被告人即使被认定有罪时仍然能获得自首、坦白等各种从宽处罚情节。
当然,如果被告人非常坚定地坚持自己无罪,不愿有任何妥协,那么,就没有“两段式辩护”的空间,律师应当在法庭上作彻底的无罪辩护;或者相反,有的被告人由于在审前已经被取保,只要判后不被收监,对于有罪判决结果能够接受,倒是非常担心律师的无罪辩护会影响到其免刑或者缓刑结果,此时也没有“两段式辩护”的空间,辩护人只能在法庭上作有罪的量刑辩护。
最后还有一句本来是废话的话,以上都是辩护人面对自认为无罪案件时的应对策略,提出应对策略并向被告人进行利弊分析,是辩护人的份内事,是否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策略,其决定权则在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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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怎么量刑,轻伤二级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致人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求得对方谅解,可以争取缓刑。  《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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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轻伤量刑标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故意伤害罪轻伤量刑标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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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轻微伤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的;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妇女之前或在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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