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他人银行卡犯罪的行为,应当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非法持有,可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储蓄卡、银行卡属于信用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包括: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5、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重处罚。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特征包括: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综上所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买卖他人银行卡是什么罪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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