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个人转让著作权;
9、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10、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11、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2、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13、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
免征增值税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税总局对属于某一税种中征税范围的项目暂不予以征税,免征税只是某个项目不涉及应纳税额。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增值税具有如下优点:
1、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避免重复征税;
2、拥有广泛税基,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
3、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4、有利于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增强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
5、在税收征管上可以相互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
由于增值税采用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避免重复征税,平衡税负。从这个角度来讲可以促进产业分工,有利于实现生产经营的合理化。缩小贫富差距有点牵强,因为贫富差距是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资源禀赋、产业分工、政策导向等等),如果一定要说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那就要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角度理解了,比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免税产品(农产品、化肥等)、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等。
相关法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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