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况有:
1、性侵、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督和照顾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无人居住的;
4、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导致未成年人陷入困境或危险状态;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的;
7、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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