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是一种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有的时候行为人还不止实施这一种犯罪行为。那么触犯组织卖淫罪的同时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怎么处罚呢?
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同犯罪论处。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往往有对被组织者实行非法拘禁、侮辱、伤害、强奸等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按照该规定,虽然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亦相同)取消了死刑,但行为人在组织卖淫的过程中施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依法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等犯罪如果符合上述犯罪判处死刑的标准,仍然可以判处死刑根据《组织卖淫解释》第3条的规定,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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