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领取《南宁市公共租赁保障申请表》等相关表格资料,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收件材料。
2.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在受理期限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受受理期限限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户籍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提出、非本市户籍的向居住地提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也可以有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表格,提交相关资料。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验收材料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按规定开展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从受理到材料移交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公示时间5日)。
4.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接受材料后,将申请材料移交城区民政部门核对社情家庭收入和财产,城区民政部门核对后提出核对意见并将材料送回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将材料移交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城区民政部门复审工作要爱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城区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
5.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将申请人信息在本部门政务信息网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不计入核准期限。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法律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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