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改为非法经营罪,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的量刑规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帮信罪如何有效辩护,争取保释、轻判?
若是想要被假释,或者是被判处缓刑,可以从主观、客观方面进行辩护。
1、主观之辩:即主观上不明知,即中立的帮助行为
中立帮助行为是指从外形看不具有犯罪意义的行为,在客观上促进了正犯行为实施的情形。中立帮助行为在外观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实际上对正犯的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许多中立帮助行为属于正常的经济活动和日常交往领域。比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处于对亲戚朋友的信任,应对方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给对方,结果对方涉嫌网络犯罪。
若中立行为人未与他人通谋,只是履行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行为,而该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了,在客观行为也不足以推定明知的情形下,则该中立行为人不构成该罪。
2、客观之辩:被帮助者犯罪未查实,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为犯罪提供帮助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被帮助者本身构成犯罪,只有被帮助者构成犯罪,帮助行为才属于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换言之,虽然提供了帮助,但是被帮助者没有利用该帮助条件,或者利用了该条件但是情节轻微不属于犯罪的,不能轻易就将帮助行为认定为帮信罪。可见,本罪的实质是以被帮助者实施犯罪为前提,具备帮助犯的属性,二者之间存在一定依附性。被帮助者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证不清的情况下,帮助者是否帮助他人犯罪则同样处于尚未查证属实的境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然不能成立。
3、两卡”犯罪之辩
值得注意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有一类最常见的行为,即非法买卖两卡,而且很多是涉世不深的在校学生。其通常表现为:找兼职误入歧途而收购、贩卖银行卡、手机卡;或是在网上看到收购手机卡的信息,办理手机卡出售给贩卡团伙;或是为寻找暑期兼职,联系朋友帮忙介绍工作,在朋友的介绍下办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每张卡获利不等。对于这类行为,可以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情况,进行有效辩护。
三、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如何认定?
1、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的认定方式为,用帮信案件涉案银行卡的入账金额相加。
交易流水的计算司法实践中是按照涉案账户的流入资金来计算的。因此,入账金额就是支付结算金额。
2、特殊入罪标准的支付结算金额认定标准如下:
(1)不要求上游犯罪达到查证属实的程度;
(2)只要支付结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即使无法与上游犯罪的犯罪金额一一对应,或者相对应的金额达不到20万元,也达到入罪标准。比如银行卡的银行流水120万元,但能与上游犯罪相对应的查证属实的金额只有15万元,这种情况下,适用特殊入罪标准的支付结算金额认定标准,即支付结算金额为120万元,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在认定支付结算金额的时候,要区分行为人卡内资金用途。
部分行为人在售卡前已将该卡与本人电子账户绑定,在售卡后仍然利用该卡进行一些不正当的结算行为,出现犯罪资金与个人正当使用资金相互交织的情况。办案中应准确把握实际涉案流水的起止时间及累计金额,对于有争议的部分应当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而予以扣除。
公民如果被认定为犯了非法经营罪,那么即使最终并没有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也一定会留下案底。且案底一旦存在,采取任何方式都不能被消除。对帮信罪改为非法经营怎么判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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